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企業:指在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內營業之事業、有意願進駐園區之新創事業或團隊。
- 二、學術研究機構:指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學院校、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政府研究機關(構)。
第 3 條
- 1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得因應企業需求,協助媒合企業與學術研究機構,辦理下列產學合作推動事項:
- 一、人才培訓:指企業與學術研究機構合作,針對所需人才之各類教育、培訓、培育、研習、研討、實習或訓練。
- 二、創新技術研究發展:指技術合作、創新應用、場域實證、協助專利申請與技術移轉,及提供相關諮詢。
- 三、新創事業培育:指創新產品與服務發展時期,引薦業界專家予以輔導、提供知識創造交流、空間、設施、資源整合與事業媒合及其他相關服務。
- 四、其他與人才培訓、創新技術研究發展及新創事業培育之相關事項。
- 2其他經管理處擇定之機構或團體,亦得納入管理處媒合企業辦理產學合作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