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社區土地之開發,應配合科技產業園區發展之需要,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計畫、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由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或分處擬具開發興建計畫報經濟部備查。 前項開發興建計畫包括開發興建目標、預定開發興建地區範圍、開發興建方式、開發進度、財務分析及預期效益。 第一項依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開發興建時,土地開發利用應依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辦理。
第 5 條
依第三條核定之開發興建計畫,由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或民間事業開發投資興建時,應以公開甄選方式評選開發投資興建人,並將甄選文件公告。 前項甄選文件包括甄選須知、評選要點及合約書草案。 第一項民間開發投資興建人以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公司或財團法人為限。
第 6 條
管理處或分處辦理開發投資興建人甄選時應成立甄選小組。 前項甄選小組應設置成員九人至十五人,由所在區管理處處長或分處分處長為成員並擔任召集人,其餘成員由管理處或分處相關單位主管、外聘之專家、學者擔任,其中外聘之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 7 條
參與公開甄選者,除須檢附第五條第三項所定之開發投資興建人資格文件外,並應檢附投資興建計畫書及繳納押標金。 前項投資興建計畫書,其內容包括: 一、投資計畫總說明:包括整體工作計畫。 二、投資興建地點及範圍。 三、財務計畫:包括資金籌措計畫、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投資效益、資金償還計畫、風險管理、各項費用及開發成本之預估。 四、興建計畫:包括合理建築成本規劃、建築物設計與空間規劃構想圖、環境與景觀規劃、土地建築物配置與規劃、開發執行進度、開發工程規劃及施工監造計畫。 五、營運計畫:包括招商計畫、建築物出租管理計畫、建築物租金。 六、公司最近三年會計師簽證財務報表、過去從事相關工作之實績、民營事業組成說明、執行計畫之人員組織及其他相關文件。 第一項押標金之繳納額度及方式,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辦理。
第 8 條
經甄選小組評選為最優開發投資興建人,應在甄選須知規定時間內與管理處或分處完成簽訂開發投資興建契約,並繳納履約保證金;逾期未簽約者,視為放棄權利,依前條規定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押標金於簽約後,得轉為履約保證金之一部分。 前項履約保證金之繳納額度及方式,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辦理;其繳納額度為一定金額或投資金額之一定比例,由管理處或分處於甄選文件中規定。 前項履約保證金於取得使用執照後,無息發還。
第 11 條
社區土地租期訂為二十年以下,期滿原承租人得申請續租;期滿若不續租,地上建築物,得由管理處或分處依重建成本折舊後取得。 前項原承租人申請續租,應於租期屆滿前三個月向管理處或分處提出。 第一項所稱重建成本指使用與勘估標的相同或類似之建材標準、設計、配置及施工品質,於價格日期重新複製建築所需之成本。
第 15 條
開發投資興建人租用之土地,應自土地租約簽訂之日起六個月內,按核定開發投資興建計畫申請建造執照;不能於期限內申請時,應敘明理由申請延期,延期以一次為限,延長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逾期管理處或分處除收回土地外,已繳租金及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 前項建築物應自簽約之日起三年內興建完成並取得使用執照;逾期未取得者,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並終止土地租約及解除開發投資興建契約。
第 17 條
開發投資興建人施工途中如因不可抗力之情事致無法繼續興建時,得經管理處或分處同意停工,另行協商善後事宜;因開發投資興建人之故意或過失無法進行,而致管理處或分處發生損害時,應依法負賠償責任,並由管理處或分處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及無償取得未完成建築物所有權,或由開發投資興建人自行拆除所有工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