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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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廢止法規
科技部
命令
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消防隊設置辦法
本法規已廢止
條文
沿革
相關法規
第 1 條
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為維護新竹園區內機關廠商之安全,防止災害,達成消防救災及緊急救難任務,特依據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十六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設置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消防隊(以下簡稱本隊)。
第 2 條
本隊置隊長一人,承管理局長之命,綜理隊務,置隊附一人襄助之,均由管理局指派適當人員派兼之。
第 3 條
本隊隊員,依消防與救難設備(車輛)及實際需要聘僱配置之,其標準如左:
一、雲梯或化學或高低壓消防車每輛配置隊員五人(含駕駛)。
二、水箱消防車輛配置五人(含駕駛)。
三、普通消防車每輛配置五人(含駕駛)。
四、救護車每輛配置駕駛一人。
第 4 條
各消防車置車長一人,由隊長於各車配置隊員中指定一人兼任之。
第 5 條
本隊置約僱幹事一人,承辦一般行政業務。
第 6 條
本隊所需經費在管理局作業基金項下支應。
第 7 條
本隊人事管理、人事查核及會計業務由管理局派員兼辦。
第 8 條
本隊員額編制表,另定之。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