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園區用戶於興建、租賃廠房時,應提送科技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用水、用電計畫書,俟審核通過後,檢具審核同意文件向供水單位、電業提出未來供水、供電之申請,並依相關法規及規定實施用水回收及節能措施。
- 2園區用戶實際用水或用電量超過核定用量或連續三年未達核定用量八成時,應提送用水或用電差異分析報告予管理局審查。
- 3園區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提送修正計畫書予管理局審查:
- 一、依前項提送差異分析報告未獲審查同意。
- 二、預估未來用水或用電需求增加,且實際用水或用電量達核定用量八成時。
- 三、其他需變更用水或用電計畫書事項。
- 4第一項供水水源為再生水者,其用水之申請,於用水計畫書審核通過後,依園區用戶與再生水供應單位間供水契約所定供應方式辦理。
- 5用水、用電計畫書需包含用水、用電時程;用水、用電量推估依據;節約用水、用電規劃;缺水、缺電之緊急應變機制等。其格式及內容,由管理局定之。
第 6 條
- 1相關供水單位因工程施工、歲修保養而停止全部或部分供水時,應將停水區域及時間與管理局、台灣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園區公會)及相關單位(含園區用戶)事前協商,並將協商結果通知上開單位。緊急停止供水事件發生時,供水單位應依園區緊急應變通報程序儘速通知管理局及園區公會。
- 2停水時間持續達十二小時以上者,供水單位應事先邀集管理局及相關單位協商之。
- 3供水水源為再生水者,其停水通知、協商等事項依供水契約辦理,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第 9 條
- 1電業因工程施工而停止全部或部分供電時,應將停電區域及時間與園區用戶事前協商,並將協商結果通知管理局、園區公會及園區用戶。但緊急停止或異常供電事件發生時,電業應依園區緊急應變通報程序儘速通知管理局及園區公會。
- 2電業因維護保養而停止供電時,應事先與管理局、園區公會及園區用戶協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