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為推動全國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等相關業務,特設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 2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 一、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
  • 二、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及科技預算之審議。
  • 三、推動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
  • 四、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及支援學術研究。
  • 五、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技術評估。
  • 六、發展科學園區。
  • 七、管理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 八、其他有關科技發展事項。

第 3 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 4 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5 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 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 二、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 三、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第 6 條

  • 1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 2
    前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科技單位主管職務,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聘任期間不得超過四年,期滿應即歸建。

第 7 條

本部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司、工程技術研究發展司、生命科學研究發展司、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司、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司之司長職務,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第 8 條

本部為應全球科技快速發展,多元化進用科學技術人才,以提升我國科技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科教發展、國際科技合作、永續發展研究、產學及應用科技、科技政策及管理等領域科技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一十人。

第 9 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10 條

  • 1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2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