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 一、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
- 二、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及科技預算之審議。
- 三、推動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
- 四、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及支援學術研究。
- 五、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技術評估。
- 六、發展科學園區。
- 七、管理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 八、其他有關科技發展事項。
第 5 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 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 二、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 三、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第 6 條
- 1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 2前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科技單位主管職務,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聘任期間不得超過四年,期滿應即歸建。
第 7 條
本部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司、工程技術研究發展司、生命科學研究發展司、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司、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司之司長職務,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