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租賃住宅團體,指以出租人或承租人為會員基礎,並依法成立之非營利團體。

第 3 條

租賃住宅團體提供下列租賃住宅相關事務,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
  • 一、法律、金融、保險、租稅優惠、租金補貼、福利措施、租金行情、搬遷服務及住宅服務業之資訊或諮詢。
  • 二、住宅屋況檢查及修繕之資訊。
  • 三、租賃契約書協助檢視服務。
  • 四、協助糾紛處理及諮詢。
  • 五、教育訓練或研習活動。
  • 六、其他與出租人或承租人權益相關之事務。

第 4 條

主管機關對辦理前條租賃住宅相關事務成績優良之租賃住宅團體,得以頒發獎金、獎狀、獎牌、獎座或其他適當方式獎勵,並以公開儀式為之。

第 5 條

  • 1
    主管機關為前條之獎勵,應訂定獎勵計畫,辦理評選。
  • 2
    前項獎勵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並於評選三個月前公告:
    • 一、獎勵資格及條件。
    • 二、申請方式及受理期間。
    • 三、申請應附文件。
    • 四、評選方式、基準及程序。
    • 五、獎勵方式。
    •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 6 條

主管機關辦理前條獎勵之評選,得遴聘專家學者組成評選小組。

第 7 條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