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經營育種或繁殖之種苗業者應具備設備如下: 一、育種業者: (一)低溫冷藏設備:冰箱或冰櫃等供做儲藏種苗材料、用具或藥品等用途者。 (二)消毒或滅菌設備:作業過程中防除病菌污染所必需之機具。 二、繁殖業者: (一)種子繁殖業者 1.種子風選機或其他精選設備。 2.封罐機或封口機。 3.種子貯藏設備低溫(攝氏十五度以下)乾燥貯藏庫(一立方公尺以上)或可貯存二百公斤以上之密閉種子桶。 4.種子潔淨度及發芽率等品質檢查設備。 5.秤量器。 (二)苗木繁殖業者 1.苗圃: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2.冷藏設備:低溫(攝氏十五度以下)定溫箱或電冰箱一臺以上。 3.消毒設備:高溫高壓殺菌器或其他消毒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