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準則依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準則所定規費,包括申請費、登記費及證書費。

第 3 條

電路布局各項申請費如左:
  • 一、申請電路布局登記每件新台幣二千元。
  • 二、申請電路布局權讓與或繼承登記每件新台幣三千元。
  • 三、申請電路布局權授權登記每件新台幣三千元。
  • 四、申請電路布局權質權設定、移轉、變更登記每件新台幣三千元。
  • 五、申請電路布局權特許實施登記每件新台幣三千元。
  • 六、申請電路布局權特許實施移轉登記每件新台幣三千元。
  • 七、申請撤銷電路布局登記每件新台幣九千元。
  • 八、申請有關電路布局權爭端之調解每件新台幣一萬二千元。
  • 九、申請變更登記事項每件新台幣一千元。
  • 十、申請發給證明書每件新台幣一千元。
  • 十一、申請查閱案卷每件新台幣一千元。

第 4 條

  • 1
    申請電路布局登記時,應一併繳納登記費,每件新台幣六千元。
  • 2
    電路布局專責機關不受理前項登記時,應將登記費退還申請人。

第 5 條

申請補發證書每件新台幣一千元。

第 6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