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主管機關為審議空中大學及其科、系、所、附設專科部之設立、變更、調整及停辦事項,得組成審議小組。
- 2前項審議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主管機關首長就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聘兼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 4 條
- 1空中大學之設立,國立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審酌全國空中大學分布情形,提出籌設計畫設立之;直轄市立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提出籌設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設立;其校名應冠以國立或直轄市立等字。
- 2前項籌設計畫,應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等相關法令規定,並載明下列事項:
- 一、籌設緣起及辦學理念。
- 二、學校名稱。
- 三、整體發展方向及特色。
- 四、學校位置、土地清冊、校地面積、校舍、設備及相關資料。
- 五、教學單位、行政單位或學習指導中心之規劃。
- 六、擬設系、所、學程、組、班及附設專科部之規劃。
- 七、擬聘師資之規劃。
- 八、圖書、儀器等教學設備之規劃。
- 九、教學方式之規劃。
- 十、學校經費概算。
- 3空中大學學習指導中心所需之空間或設施,由各級學校協助提供使用時,應檢附該學校及其主管機關之同意證明文件,具體載明提供之空間或設施,及有償、無償使用該空間或設施之期間、條件;其由學校以外之其他機關(構)、民間團體或個人提供者,準用之。
第 5 條
空中大學設立之基準如下:
- 一、校地及校舍:應有足夠之教學、研究、服務、推廣與實習、學校行政及學生活動所需之校舍與場所。
- 二、人力配置:應配置適當之合格專任師資、職員及技術人員。
- 三、設備:應針對科、系、所之課程教學研究、實驗(習)之實際需要,備置足夠之下列設備:
- (一)教學、實驗(習)及諮商輔導設備。
- (二)教學媒體製作及教學節目播出設備。
- (三)基本圖書、資訊、專門期刊、資料庫及相關設備。
第 6 條
- 1空中大學申請籌設專科部,應考量學校資源條件及地區需求,提出籌設計畫,經校務會議通過後,依第七條程序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2前項籌設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籌設緣起。
- 二、學校資源及地區需求。
- 三、學校現況、特色及願景。
- 四、擬設教學單位或行政單位之規劃。
- 五、學生來源及未來進路發展。
- 六、師資現況、專長及擬聘師資規劃。
- 七、課程及教學之規劃。
- 八、設施及設備之規劃。
- 九、籌設期程及應辦理事項。
- 十、設置經費及預期效益。
- 十一、其他相關措施。
第 8 條
- 1空中大學得擬具改名計畫,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檢附改名計畫及會議紀錄,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2空中大學申請改名者,同一地區有二所以上相似名稱之學校,其擬變更之學校名稱,應另加足資區別之文字。
第 9 條
- 1空中大學得考量自身資源條件及發展重點,進行合併規劃,並擬具合併計畫,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2主管機關得衡酌終身教育發展趨勢、空中大學分布狀況及教育資源配置情形,建議及協助學校進行合併規劃。
- 3空中大學之合併,分下列二類:
- 一、存續合併:合併後僅一校存續,其他學校變更為存續學校之一部分或專科部。
- 二、新設合併:合併後各校均消滅,成立為另一所新設空中大學,並另定新校名。
- 4前項第二款新設合併後之空中大學應置校長一人,第一任校長,比照新設立之空中大學校長,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 10 條
空中大學合併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合併計畫緣起。
- 二、學校現況及問題分析。
- 三、學校合併規劃過程。
- 四、合併期程及應辦理事項。
- 五、合併校區規劃、校舍空間之配置與調整、行政組織架構與員額配置、科系所之配置及財務規劃。
- 六、合併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之權益處理。
- 七、預期效益。
- 八、其他相關措施。
第 11 條
- 1空中大學申請停辦,應擬具停辦計畫,國立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教育政策,並審酌學校實際情形後核定;直轄市立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評估、審酌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2前項停辦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停辦原因。
- 二、現有學生之輔導及處理措施。
- 三、現有教職員工之離退處理措施。
- 四、學校設施設備、檔案資料處理規劃。
- 五、停辦期程及應辦理事項。
- 六、其他有關停辦事務之規劃。
第 13 條
- 1空中大學擬停辦其附設專科部時,應擬具停辦計畫,國立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教育政策,並審酌學校實際情形後核定;直轄市立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評估、審酌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2前項停辦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停辦原因。
- 二、停辦後學生之輔導及處理措施。
- 三、停辦後教職員工權益之處理。
- 四、停辦後相關設施及設備之處理。
- 五、停辦期程及應辦理事項。
- 六、其他相關措施。
第 14 條
空中大學提出申請增設或調整科、系、所前,應考量下列條件:
- 一、地區資源及地方產業需求。
- 二、學校與科、系、所之發展特色及方向。
- 三、學校與科、系、所之教學軟硬體設施及設備。
- 四、師資專長及來源。
- 五、其他辦學資源及條件。
第 15 條
- 1空中大學申請增設科、系、所,應於預定辦理學年度前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擬具增設計畫,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2前項增設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計畫緣起。
- 二、學校資源及地區需求。
- 三、學校現況、特色及願景。
- 四、學生來源及未來進路發展。
- 五、師資現況、專長及擬聘師資規劃。
- 六、課程及教學之規劃。
- 七、設施及設備之規劃。
- 八、增設期程及應辦理事項。
- 九、經費概算及預期效益。
- 十、其他相關措施。
第 16 條
- 1空中大學申請調整科、系、所,應擬具調整計畫,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 2前項調整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計畫緣起。
- 二、學校資源及地區需求。
- 三、學校現況、特色、願景及問題分析。
- 四、學生來源及未來進路發展。
- 五、師資專長、來源及教職員權益之處理。
- 六、調整科、系、所之課程或班級及教學規劃。
- 七、設施及設備之規劃或處理。
- 八、調整期程及應辦理事項。
- 九、調整經費概算及預期效益。
- 十、其他相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