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空軍服制,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 2 條

空軍服制,分左列五種:
  • 一、大禮服。
  • 二、禮服。
  • 三、晚禮服。
  • 四、軍常服。
  • 五、軍便服。

第 3 條

大禮服之服用時如左:
  • 一、國慶日慶賀或宴會時。
  • 二、元旦慶賀或宴會時。
  • 三、空軍節慶賀或宴會時。
  • 四、受領勳章或參列其典禮時。
  • 五、隨同總統參列閱兵或校閱時。
  • 六、參加本國或外國大典時。

第 4 條

禮服之服用時如左:
  • 一、謁見或迎送總統時。
  • 二、就職、卸職舉行儀式時。
  • 三、隨同總統巡視或日間宴會時。
  • 四、謁見外國元首或參列其典禮與宴會時。
  • 五、訪候或答訪外國重要文武官員時。
  • 六、參加授旗或畢業典禮時。
  • 七、參加陸、海、空軍軍人婚、喪儀節及典禮時。

第 5 條

晚禮服之服用時如左:
  • 一、國慶日、元旦日或空軍節晚間宴會時。
  • 二、隨同總統晚間宴會時。
  • 三、國家大典晚間宴會時。
  • 四、參加外國晚間宴會規定服用時。

第 6 條

服用禮服時,須戴白手套,其各種禮服之制式如附圖 (一) 。

第 7 條

軍常服之服用時如左:
  • 一、平時辦公及外出時。
  • 二、參加典禮或集會時。
  • 三、操練演習及受檢閱時。

第 8 條

服用軍常服時,除參加典禮及受檢閱外,亦得服軍便服。

第 9 條

軍常服、軍便服,分冬夏二種,各種制式如附圖 (二)  (四)  (五)  (六
) ;其換季時間,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

第 10 條

女職員平時辦公集會或外出時,應服制服;參加典禮時,加戴白手套,其
制服之制式如附圖 (三) 。

第 11 條

凡擔任機械製造或維護工作時應服工作服,其制式如附圖 (七) 。

第 12 條

飛行服之制式,由空軍總司令部呈報國防部核定之。

第 13 條

大禮服適用於少尉以上之空軍軍官;禮服、晚禮服適用於空軍軍官及士官
;軍常服、軍便服適用於空軍全體軍官、士官、士兵、學員、生。

第 14 條

空軍所屬之陸軍編制部隊,其軍官、士官、士兵仍服用陸軍服制。

第 15 條

空軍人員調派陸、海軍服務或陸、海軍人員調派空軍服務者,其服制仍照
原隸軍種服制條例規定服用。

第 16 條

特種地區服用之服裝,得依其需要由空軍總司令部呈報國防部核定之。

第 17 條

服裝佩件制式等如附圖 (八) (九) (十) 。

第 18 條

受有勳、獎章者,各從其規定佩帶。

第 19 條

退伍空軍軍官參加大典時,得適用本條例所規定之服制。

第 20 條

有關國際性禮儀上所需組成儀隊之服裝,由國防部定之。

第 21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