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影像:指衛星影像及航照圖等影像資訊。
- 二、圖資:指影像圖資、向量圖資、高程資料及詮釋資料等資訊。
- 三、空間情報:指利用影像、圖資描述、產製或研析之情報。
- 四、空間情報機關:指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且掌理影像處理、判讀、研析或圖資產製事項之機關。
- 2本辦法適用於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以外,與空間情報之產製、交流、訓練與研發等業務有關之政府機關(構)或單位。
第 3 條
主管機關統合政府機關之空間情報政策、管制及研發,並指導、協調、聯繫及支援有關業務之施行;其任務如下:
- 一、統合及協調空間情報政策,推動空間情報業務開展。
- 二、協調及管制空間情報機關影像來源及圖資產製計畫。
- 三、統合及協調空間情報機關有關空間情報系統之開發計畫。
- 四、統合及協調空間情報機關之空間情報、影像與圖資交流,協助政府機關執行空間情報、影像與圖資之交流。
- 五、協助及支援與空間情報有關之教育訓練及技術研發。
- 六、統合及節制空間情報機關國際情報合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