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立法委員監察委員之歲費,定為九千六百元,按月按現行公務人員薪俸折支標準,折合金圓支給。

第 2 條

立法委員監察委員之公費,定為每月八百元,按現行公務人員薪俸折支標準,折合金圓支給。

第 3 條

  • 1
    立法院院長,監察院院長,除照支委員歲費外,月支公費二千元,按現行公務人員薪俸折支標準,折合金圓支給。
  • 2
    立法院副院長、監察院副院長,除照支委員歲費外,月支公費一千元,按現行公務人員薪俸折支標準,折合金圓支給。

第 4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