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立法院公報指導委員會,依據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組織之 。
第 2 條
關於立法院公報、立法專刊編輯發行事宜,由本會指導之。
第 3 條
本會設委員九人,由院會選舉之,每年改選一次。
第 4 條
本會設召集委員三人,由委員互選之。
第 5 條
本會會議每週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所作決議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通過。
第 6 條
本規程未規定事項,依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之規定辦理之。
第 7 條
本規程由立法院院會通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