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立法院公報指導委員會,依據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組織之
。

第 2 條

關於立法院公報、立法專刊編輯發行事宜,由本會指導之。

第 3 條

本會設委員九人,由院會選舉之,每年改選一次。

第 4 條

本會設召集委員三人,由委員互選之。

第 5 條

本會會議每週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所作決議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通過。

第 6 條

本規程未規定事項,依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之規定辦理之。

第 7 條

本規程由立法院院會通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