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公報發行事宜,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 2 條

本院公報按期贈送各委員及下列單位各一份:
  • 一、本院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辦公室。
  • 二、本院各單位及各黨團辦公室。
  • 三、國家圖書館。
  • 四、中央部、會、處、局、署以上機關。
  • 五、大學院校圖書館及縣(市)立文化中心。
  • 六、其他經秘書長核准者。

第 3 條

前條以外之機關(構)或學校,自願負擔郵資者,得按期贈送本院公報一份。

第 4 條

本院公報得依下列規定對外發售:
  • 一、零購者,按冊以定價計費。但學生或身心障礙者,以五折計費。
  • 二、訂閱一年(八十期)者,按期以定價八折計算。

第 5 條

本院公報之售價,應按原、物料成本酌定;調整時亦同。

第 6 條

本辦法經院長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