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2 條
- 1未參加黨團或所參加黨團之院會席次比例於各委員會不足分配一席次之委員,應抽籤平均參加各委員會;其抽籤辦法另定之。
- 2前項院會席次,以每屆宣誓就職之委員數計之;如有異動,於每年首次會期開議日重計之。
第 3-3 條
各黨團在各委員會席次,依政黨比例分配。分配算式如下: 各黨團人數 ────────×(13─依第三條之二抽籤分配至各委員會委員席次) 院會席次-第三條 之二 委員總數 依前項算式分配席次如有餘數,且所屬委員尚未分配完竣之黨團,由餘數總和較大者,依序於未達最低額之委員會選擇增加一席次;各委員會席次均達最低額時,得於未達最高額之委員會中選擇之,至所分配總席次等於各黨團人數止。 各黨團應於前條委員抽籤日後二日內,提出所屬委員參加各委員會之名單。逾期未提出名單或僅提出部分名單者,就未決定參加委員會之委員,於各該黨團分配席次抽籤決定之。 前項抽籤辦法另定之。 第一項院會席次之計算,依第三條之二第二項規定。
第 9 條
- 1各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但經院會或召集委員會議決定,得開秘密會議。
- 2在會議進行中,經主席或各該委員會委員五分之一以上提議,得改開秘密會議。
- 3應委員會之請而列席之政府人員,得請開秘密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