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委員研究大樓第 1 至 11 樓及地下 1 樓設貴賓室、會議室及會客室 28間;青島一館設會議室7間;青島二館設會議室2間,提供委員會議及接待賓客之用。
- 2委員使用前項場所,應事先登記,依先後順序使用之。
第 9 條
- 1委員需使用本會館貴賓室、會議室及會客室時,應向管理單位申請,並須符合下列規定:
- 一、以委員名義借用。
- 二、使用會議室時間以不超過 2 個小時為原則。
- 三、參加人士以委員邀請人員為限,並以不超過場地容量為原則。
- 四、以上班時間使用為原則。
- 2申請使用應於使用前提出申請,依序使用,如已全部排滿,不再受理申請。
第 10 條
賓客應先至本會館 1 樓服務台辦理登記手續,經服務人員以電話聯繫受訪委員確認後,再憑身分證件換發會客證,並由委員親自或指派代表引導,始准進入會客室、會議室、貴賓室或委員研究室。離開時應繳還會客證,換回身分證件。國會聯絡人或持有本院核發之採訪證件之媒體採訪人員應出示證件逕入本會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