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則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聞媒體採訪人員進入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採訪,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採訪規則辦理。

第 3 條

  • 1
    新聞媒體採訪人員進入本院採訪,應依規定申請採訪證件,佩掛胸前明顯處,以資識別;必要時,得查驗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或對採訪器材進行安全檢查。
  • 2
    前項採訪證件之發放規定,由本院秘書處訂定之。

第 4 條

前條採訪證件僅供進入本院採訪識別用,不得轉借及影印使用。

第 5 條

  • 1
    為維護國會尊嚴,新聞媒體採訪人員於本院採訪時,應遵守本院有關規定,不得有鼓譟、喧鬧、破壞公物、妨礙辦公及干擾會議進行等行為。
  • 2
    議場開會時,新聞媒體採訪人員限於會場二樓記者席採訪,並不得有抽煙、飲食等行為。

第 6 條

新聞媒體採訪人員於本院進行現場直播採訪時,其採訪人員、任置、設備器材及電源、影音線路之架設,應遵照本院之規定,以維護採訪秩序及安全。

第 7 條

新聞媒體採訪人員除採訪當時外,禁止於本院長時攏置桌椅、置具、攝影機架電視機等採訪設備。

第 8 條

本院舉行秘密會議及未開放採訪之會議,不得採訪。首長辦公區域,未經同意,不得進入採訪或逗留守候。

第 9 條

新聞媒體採訪人員如有違反本規則之情事,本院現場相關人員得制止之,情節重大者,並得禁止其進入本院採訪或限制於一定期間不得在本院採訪。

第 10 條

本規則經提報院會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