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七條訂定之。

第 2 條

程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九人,由各黨團依其在院會席次之比例分配之。但每一黨團至少一人。

第 3 條

  • 1
    本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委員互選之。
  • 2
    本會開會時,由召集委員輪流擔任主席。

第 4 條

  • 1
    本會職掌如下:
    • 一、關於各種提案手續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符合本院職權之審定。
    • 二、關於議案之合併、分類及其次序之變更。
    • 三、關於政府提案、委員提案討論時間之分配。
    • 四、關於政黨質詢、立法委員個人質詢時間之分配。
    • 五、關於院會所交與議事程序有關問題之處理。
    • 六、關於人民請願文書、形式審核、移送、函復及通知之處理。
  • 2
    人民請願文書,雖未標名請願,而其內容合於請願法第五條規定者,視為請願文書。
  • 3
    人民向其他機關請願之請願文書,其副本函本院者,送有關委員會存查。

第 5 條

  • 1
    本院各委員會審查議案,由程序委員會依下列規定分配提報院會決定:
    • 一、內政委員會:審查內政、選舉、蒙藏、大陸、原住民族、客家、海岸巡防政策及有關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蒙藏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掌理事項之議案。
    • 二、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外交、僑務、國防、退除役官兵輔導政策與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戒嚴案及有關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 三、經濟委員會:審查經濟、農業、經濟建設、公平交易、能源、科技政策及有關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 四、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金融政策、預算、決算、主計、審計及有關財政部、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掌理事項之議案。
    • 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教育、文化政策及有關教育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央研究院、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 六、交通委員會:審查交通、公共工程、通訊傳播政策及有關交通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 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懲戒、大赦、機關組織、研考與有關法務部、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掌理事項及其他不屬於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國營事業機構組織之議案應視其性質由有關委員會主持。
    • 八、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衛生、環境、社會福利、勞工、消費者保護政策及有關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社會司及兒童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 2
    前項議案審查之分配其性質與其他委員會有關聯者,配由主持審查之委員會與有關委員會會同審查之。

第 6 條

本會每週舉行例會二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

第 7 條

本會開會時,議事處處長應列席,必要時,得邀請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列席。

第 8 條

本會置秘書一人、編審一人、專員一人、科員三人、辦事員二人,由議事處派員兼任之。

第 9 條

  • 1
    本規程經院會通過後施行。
  • 2
    本規程中華民國 96 年 11 月 30 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