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程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院處理事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處理。

第二章 職掌

第 3 條

本院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全院職員。副秘書長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第 4 條

秘書處設文牘科、收發科、機要科、檔案科、研考科及公共關係事務室,分掌下列事項:
  • 一、文牘科:關於文書之撰擬、文件之繕校等事項。
  • 二、收發科: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等事項。
  • 三、機要科:關於本院印信之典守、用印登記及電報之翻譯等事項。
  • 四、檔案科:
    • (一)關於本院檔案、史料之管理、借調、保管、典藏、掃描及數位化等事項。
    • (二)關於國民大會檔案、史料之管理、借調、保管、典藏、掃描及數位化等事項。
  • 五、研考科:關於資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 六、公共關係事務室:
    • (一)關於國會外交事務及其他有關公共關係事項。
    • (二)關於新聞之編輯及發布事項。
    • (三)關於新聞資料之蒐集、整理及保管等事項。
    • (四)關於新聞媒體之聯絡及委員活動之報導事項。
    • (五)關於本院視聽媒體之規劃、設計及運用事項。
    • (六)關於民眾參訪接待事項。

第 5 條

議事處設議程科、議案科、會務科及編印科,分掌下列事項:
  • 一、議程科:關於議事日程之編擬、議案索引之編製、請願案議程之編擬、請願文稿之撰擬及議事文件之收發等事項,並兼辦程序委員會事務。
  • 二、議案科:關於會議紀錄之編製、提案之整理、議案條文之整理、議事文稿之撰擬等事項。
  • 三、會務科:關於會議文件之分發、議場事務之管理及委員會出席證、議場出入證、旁聽證之製發及會務文件之撰擬等事項。
  • 四、編印科:關於議案文件之準備、登記、分類保管、編印及機密資料之分發、管制等事項。

第 6 條

公報處設第一科至第五科及印刷所,分掌下列事項:
  • 一、第一科:關於本院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之速記暨初稿之彙整事項。
  • 二、第二科:關於本院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之速記暨初稿之彙整事項。
  • 三、第三科:關於本院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之速記暨初稿之彙整事項。
  • 四、第四科:關於公報初稿之更正、正式公報之編印、發行、上網及其他有關公報電子化事項。
  • 五、第五科:關於本院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之錄影、錄音、轉播及其複製、發行事項。
  • 六、印刷所:關於各類文件之印刷事項。

第 7 條

總務處設庶務科、出納科、交通科、管理科、營繕科、住宿會館、研究會館、醫務室及警衛隊,分掌下列事項:
  • 一、庶務科:關於公物之採購、水電設備、餐飲服務、場地佈置及一般性服務等事項。
  • 二、出納科:關於款項之扣繳、現金之保管及委職員工助理薪津發放等事項。
  • 三、交通科:關於車輛調度及交通服務等事項。
  • 四、管理科:關於技工工友管理、議場會場服務、環境清潔及勞工保險等事項。
  • 五、營繕科:關於全院財產、房舍、物品之保管及房舍之建造、修繕等事項。
  • 六、住宿會館:關於本院住宿會館之管理與服務等事項。
  • 七、研究會館:關於本院委員研究室之管理與服務等事項。
  • 八、醫務室:關於委職員工、委員公費助理及其眷屬保健診療與協助就醫等事項。
  • 九、警衛隊:關於本院各辦公處所、研究會館、住宿會館、中南部服務中心、議政博物館與其他院區之門禁安全、警戒、消防及其周圍之交通指揮、管理等事項。

第 7-1 條

資訊處設研究發展科、通訊系統科、資料處理科,分掌下列事項:
  • 一、研究發展科:
    • (一)關於立法資訊體系之統籌規劃、協調、建置及維護事項。
    • (二)關於資訊檢索工具規劃設計、開發及維護事項。
    • (三)關於本院網站規劃、建置及維護事項。
    • (四)關於本院網際網路應用業務推動事項。
    • (五)關於本院與其他機關間資訊服務等事項。
    • (六)其他有關資訊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 二、通訊系統科:
    • (一)關於本院網路系統規劃、設置、維護及技術服務事項。
    • (二)關於本院與其他機關間連線諮詢服務事項。
    • (三)關於電子郵件信箱核發、管理及維護等事項。
    • (四)關於主機系統及周邊設置設置、管理及維護事項。
    • (五)關於電腦工作站相關設備設置、管理與維護事項。
    • (六)其他有關資訊硬體、軟體、網路維護及管理等事項。
  • 三、資料處理科:
    • (一)關於本院行政資訊系統規劃、建置及維護事項。
    • (二)關於委員服務資訊系統規劃、建置及維護事項。
    • (三)關於資訊教育訓練規劃、推廣及報行事項。
    • (四)關於立法資訊系統處理、查詢事項。
    • (五)關於資電腦相關設備操作及資料處理事項。
    • (六)其他有關資訊服務事項。

第 8 條

  • 1
    法制局設五組,分掌下列事項:
    • 一、第一組:關於內政委員會主審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
    • 二、第二組:
      • (一)關於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主審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
      • (二)關於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主審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
    • 三、第三組:
      • (一)關於經濟委員會主審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
      • (二)關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主審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
    • 四、第四組:
      • (一)關於財政委員會主審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
      • (二)關於交通委員會主審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
    • 五、第五組:
      • (一)關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主審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
      • (二)不屬於其他各組有關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
  • 2
    外國法規及立法制度之研究、諮詢、編譯、立法政策、法制諮詢及法學研究等事項,由各組分別辦理之。

第 9 條

  • 1
    預算中心設五組,分掌下列事項:
    • 一、第一組:
      • (一)關於內政委員會主審之各機關施政計畫、事業計畫及其預算、決算等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
      • (二)關於交通委員會主審之各機關施政計畫、事業計畫及其預算、決算等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
    • 二、第二組:
      • (一)關於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主審之各機關施政計畫、事業計畫及其預算、決算等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
      • (二)關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主審之各機關施政計畫、事業計畫及其預算、決算等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
    • 三、第三組:關於經濟委員會主審之各機關施政計畫、事業計畫及其預算、決算等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
    • 四、第四組:
      • (一)關於財政委員會主審之各機關施政計畫、事業計畫及其預算、決算等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
      • (二)關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主審之各機關施政計畫、事業計畫及其預算、決算等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
    • 五、第五組:
      • (一)關於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主審之各機關施政計畫、事業計畫及其預算、決算等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
      • (二)關於各國預算制度蒐集、整理、分析、評估及研究事項。
  • 2
    關於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案之整體評估、分析事項,由各組共同辦理之。
  • 3
    與預算、決算有關議案及政策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由各組分別辦理之。

第 10 條

國會圖書館設三科,分掌下列事項:
  • 一、第一科:
    • (一)關於圖書館自動化系統資料分析及維護事項。
    • (二)關於圖書、期刊、報紙、縮影、統計、政府出版品、非書資料、電子媒館與其他媒體資料之蒐集與購置事項。
    • (三)關於圖書文獻登錄、分類、編目及典藏事項。
    • (四)關於圖書文獻閱覽、流通、借閱及統計事項。
    • (五)關於立法期刊文獻影像資料分析及維護事項。
    • (六)關於書目資源開發利用及分享事項。
    • (七)其他有關圖書期刊文獻業務事項。
  • 二、第二科:
    • (一)關於立法報章資料剪輯整理及分析事項。
    • (二)關於立法報章資料閱讀及參考服務事項。
    • (三)關於立法報章資料委員個人電子檔服務事項。
    • (四)關於立法報章資料有關法案及專題服務事項。
    • (五)關於立法報章資料相關出版品編印事項。
    • (六)關於立法新聞光碟影像系統資料分析及維護事項。
    • (七)其他有關立法輿情與報章資料業務事項。
  • 三、第三科:
    • (一)關於各學科立法文獻資料服務事項。
    • (二)關於法政縮影、光碟、多媒體資料彙整及檢索服務事項。
    • (三)關於中外文法規、政府公報、議事錄、參考工具書彙整及參考服務事項。
    • (四)關於網際網路資源、國內外線上資料庫檢索及推廣利用事項。
    • (五)關於國內外館際合作及交流事項。
    • (六)關於傳統性及數位化各項檢索服務之研發和推廣事項。
    • (七)關於法政相關出版品編印事項。
    • (八)其他有關立法媒體及資料服務業務事項。

第 10-1 條

中南部服務中心設三科,分掌下列事項:
  • 一、第一科:
    • (一)關於本院中南部委員服務及聯繫事項。
    • (二)關於本院委員於中南部地區之服務及聯繫事項。
    • (三)關於本院中南部辦公室住宿服務及公務車輛派遣事項。
    • (四)關於中南部民眾服務事項。
  • 二、第二科:
    • (一)關於本院與行政院暨所屬機關中南部單位及辦公室間業務聯繫事項。
    • (二)關於本院受理及協調中南部民眾陳情、請願協助事項。
    • (三)關於民眾參訪、接待、聯繫、研習及服務事項。
    • (四)關於本院委員研習及職工、助理訓練進修、研習協助事項。
  • 三、第三科:
    • (一)關於本院中南部辦公室秘書及事務管理事項。
    • (二)關於本院中南部辦公室安全維護事項。
    • (三)關於本院中南部辦公室資訊服務協助事項。
    • (四)其他有關本院中南部辦公室綜合性業務事項。

第 10-2 條

  • 1
    議政博物館設二科,分掌下列事項:
    • 一、第一科:
      • (一)關於議政發展史料、文物之蒐集、整理、分析、研究、典藏及數位化事項。
      • (二)關於地方議會議政史料、文物之蒐集、整理、分析、研究、典藏及數位化事項。
      • (三)關於地方議會出版品之蒐集及整理事項。
      • (四)關於國內、外館際合作及交流事項。
  • 2
    第二科:
    • (一)關於議政發展史料、文物之運用及展覽事項。
    • (二)關於地方議會議政史料、文物之運用及展覽事項。
    • (三)關於地方議會出版品之運用及展覽事項。
    • (四)關於本院檔案、史料、具有議政歷史價值圖書及資料之展覽事項。
    • (五)其他有關議政資料之展覽、聯繫、服務及導覽事項。

第 11 條

參事掌理下列事項:
  • 一、關於本院法令之研究、撰擬及審核事項。
  • 二、關於涉及法令解釋案件之簽辦及研究事項。
  • 三、其他交辦事項。

第 12 條

人事處設委員服務科、人力科、考訓科、給與科,分掌下列事項:
  • 一、委員服務科:
    • (一)關於立法委員報到、登記、宣誓、動態及委員會選舉相關事項。
    • (二)關於立法委員福利互助及輔購住宅貸款核轉事項。
    • (三)關於立法委員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事項。
    • (四)關於立法委員公保、健保、撫卹及退職照護事項。
    • (五)關於立法委員遴聘公費助理之登記、異動、酬金、勞保、健保及資料建檔管理事項。
    • (六)關於立法委員證、證章、中英文在(離)職證明書、卸任委員禮遇證事證。
    • (七)關於公費助理在職(離)證明書及出入識別用助理證事項。
    • (八)關於公費助理之訓練及業務活動補助費事項。
    • (九)其他有關委員及公費助理人事等事項。
  • 二、人力科:
    • (一)關於組織編制、職務歸系及其有關事項。
    • (二)關於職員甄選、考試分發、任免、遷調、級俸及其有關事項。
    • (三)關於職員銓敘案件之查催核轉事項。
    • (四)關於職員兼識、借調及留職停薪案之審擬事項。
    • (五)關於人才儲備、規劃與評估事項。
    • (六)關於約聘僱人員遴用、核薪、登記、考核、儲金、勞保、健保及管理事項。
    • (七)關於人事問題之研究改進及其資料之蒐集分析事項。
    • (八)關於人事工作計劃、業務報告、公文登記及管制考核事項。
  • 三、考訓科:
    • (一)關於職員平時考核、考績、獎懲之核議事項。
    • (二)關於職員工作效率之促進事項。
    • (三)關於職員差假及勤惰管理事項。
    • (四)關於職員休假補助及加班之審核事項。
    • (五)關於職員訓練、進修、考察、訪問及參加國際性會議之擬議事項。
    • (六)關於職員激勵及績優選拔表揚事項。
    • (七)關於職員保障事項。
  • 四、給與科:
    • (一)關於職員公保及健保案件之審擬核轉事項。
    • (二)關於職員退休、撫卹、資遣及濟助照護案件之審擬核轉事項。
    • (三)關於職員待遇案件之審擬核轉事項。
    • (四)關於職員福利互助、輔導住宅及其他公務性貸款案件之審擬核轉事項。
    • (五)關於職員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事項。
    • (六)關於慶典、文康活動及社團輔導等案件之擬議事項。
    • (七)關於職員財產申報之擬議核轉事項。
    • (八)關於人事資料調查、登記、統計、表報編造及管理等事項。
    • (九)關於本院職員證製發及其他行政機關申請公務證事項。
    • (十)其他有關職員人事等事項。

第 13 條

主計處設四科,分掌下列事項:
  • 一、第一科:
    • (一)關於歲入、歲出概算、預算之籌劃、審核及彙編等事項。
    • (二)關於歲入、歲出分配預算編製及修改事項。
    • (三)關於動支第一、第二預備金及追加預算、特別預算之審核、擬編、彙陳等事項。
    • (四)關於預算編製系統之操作等事項。
    • (五)關於委員、公費助理、職員、工員薪津及加班費等人事費表冊之審核事項。
    • (六)關於委、職、工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等生活津貼之審核事項。
  • 二、第二科:
    • (一)關於歲入、歲出預算之執行及控制等事項。
    • (二)關於工程、財物、承租及勞務等採購之查核、監標及契約之會簽等事項。
    • (三)關於變賣財物之查核、監標及契約之會簽等事項。
    • (四)關於各類款項收支原始憑證之審核(人事費除外)及預算之保留等事項。
    • (五)關於預算執行之檢討或檢查等事項。
    • (六)關於財物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 (七)關於預算執行控制系統之操作等事項。
  • 三、第三科:
    • (一)關於本處會計制度、方案之研究、規劃及會計法規之研擬修正等事項。
    • (二)關於收支傳票、付款憑單之編製及公庫帳單核對等事項。
    • (三)關於代收款、保管款之處理等事項。
    • (四)關於帳冊登記、會計報表、預算收支執行狀況月報表、績效報告及決算之編製等事項。
    • (五)關於經費之流用等事項。
    • (六)關於財產、物品之查核及帳務之處理等事項。
    • (七)關於工程、財物、承租及勞務等採購之監驗事項。
    • (八)關於變賣財物之監驗事項。
    • (九)關於會計事務系統之操作等事項。
    • (十)關於憑證之整理、送審及保管等事項。
  • 四、第四科:
    • (一)關於公務統計方案之訂定、修正等事項。
    • (二)關於統計資料之蒐集、彙整等事項。
    • (三)關於統計報表之審核編製及統計提要編印等事項。
    • (四)關於本處員額編制、人員任免、遷調、考績(成)、考核、獎勵及訓練、退休、資遣、撫卹等事項。
    • (五)關於主計人員人事資訊系統之操作等事項。
    • (六)關於本處文書收發、檔案管理及印信典守等事項。
    • (七)關於本處庶務及不屬其他各科之事項。

第 14 條

本院各委員會得分科辦事,職掌如下:
  • 一、關於議事日程之編擬及會議紀錄之製作事項。
  • 二、關於審查報告之撰擬及法案條文之整理事項。
  • 三、關於議事文件之撰擬、收發、保管、繕校事項。
  • 四、關於資料之蒐集、編製事項。
  • 五、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 六、其他有關服務委員事項。

第三章 權責

第 15 條

  • 1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其權責如下:
    • 一、全院工作計畫之編製。
    • 二、各單位職務之分配。
    • 三、各單位職員之調配。
    • 四、職員之指揮、監督與紀律之整飭。
    • 五、職員任免、考核之核擬。
    • 六、職員請假未滿一月之核准。
    • 七、編造概算、預算、決算及統計。
    • 八、院長授權公用款項之核付。
    • 九、重要文件及重要新聞稿之審核。
    • 十、各方聯繫事項。
    • 十一、各項會報之主持。
    • 十二、全部工作報告之核定。
    • 十三、院長交辦事項。
    • 十四、交代事項之主辦。
  • 2
    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前項各款所列事項。

第 16 條

  • 1
    秘書長判行下列文件,但應將每日判行之重要文件,報告院長:
    • 一、院長交辦及授權代判之文件。
    • 二、經院長決定原則後,有關技術事務,依法處理之文件。
    • 三、對外為手續之詢問洽商,及查案答復之文件。
    • 四、對外徵集密件資料,及收到密件之復文。
    • 五、應以秘書長名義行文及對秘書長來文具復之文件。
    • 六、普通新聞稿。
  • 2
    應呈院長判行之文件,因時間急迫不及呈判時,得由秘書長批明先發,事後補呈判行。

第 17 條

  • 1
    各處、局、館長及中心主任承秘書長之命,處理各該主管事務,其權責如下:
    • 一、所屬工作計畫之擬訂。
    • 二、所屬各單位職務之分配。
    • 三、主管事務之處理。
    • 四、所屬職員之指導、監督及考核。
    • 五、所屬職員請假三日以內之核准。
    • 六、所屬單位工作報告之審核。
    • 七、所屬主管文件之審核。
    • 八、長官交辦事項。
  • 2
    各處、局、館及中心副主管,襄助該管主管長官處理前項各款所列事項。

第 18 條

  • 1
    人事處處長依人事法規之規定,受秘書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本院人事管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 一、本處工作計畫之擬訂。
    • 二、本處工作之分配。
    • 三、主管文稿之審核及例行公務之處理。
    • 四、重要文件之撰擬。
    • 五、所屬職員之指導、監督及考核。
    • 六、所屬職員請假三日以內之核准。
    • 七、長官交辦事項。
  • 2
    人事處副處長,襄助人事處處長處理前項各款所列事項。

第 19 條

  • 1
    主計處處長,依主計法規之規定,受秘書長之指揮、監督,掌理本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權責如下:
    • 一、本處工作計畫之擬訂。
    • 二、本處工作之分配。
    • 三、主管文稿之審核及例行公務之處理。
    • 四、重要文件之撰擬。
    • 五、所屬職員之指導、監督及考核。
    • 六、所屬職員請假三日以內之核准。
    • 七、長官交辦事項。
  • 2
    主計處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前項各款所列事項。

第 20 條

各委員會專門委員,分別承各該委員會之命,擔任議案及人民請願書之研究、編撰及草擬、立法協助及黨團協商幕僚作業等事項,並受秘書長之指揮、監督。

第 21 條

各委員會主任秘書,分別承各該委員會之命,處理各委員會事務,並受秘書長之指揮、監督,其權責如下:
  • 一、所屬職員工作之分配。
  • 二、本委員會會議事項之籌劃。
  • 三、本委員會委員之連繫及與相關部會之商洽。
  • 四、有關資料之蒐集。
  • 五、本委員會主管文稿之審核及例行公務之處理。
  • 六、重要文件之撰擬。
  • 七、本委員會工作報告之編擬。
  • 八、所屬職員之指導、監督與考核。
  • 九、所屬職員請假三日以內之核准。
  • 十、長官交辦事項。

第 22 條

  • 1
    各委員會主任秘書得判行下列文件,但應將有關議事之重要文件報告召集委員:
    • 一、經召集委員決定舉行會議之議程及通知書。
    • 二、經召集委員決定移送各單位之文件。
    • 三、有關蒐集資料往返文件。
    • 四、純屬事務性質文件。
    • 五、經辦指定事項。
  • 2
    凡重要議事文件應經召集委員判行者,因時間急迫不及送判時,得由主任秘書先行批發,事後補送判行。

第 23 條

派在特種委員會處理事務之秘書,其權責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第 24 條

本院各職稱人員之權責,除本規程已有規定者外,其餘均依法今規定,受該管長官之指導、監督、辦理相關事務。

第 25 條

本院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院秘書處擬訂,報請院長核定後施行。

第 26 條

各處、局、館、中心及各委員會辦理文件之責任,依下列規定:
  • 一、原稿關於引用人名、地名及數目字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
  • 二、關於法律條文引用錯誤,由擬稿人員及核稿之組(科)長、主任或秘書負責。
  • 三、例案及奉命處理之案件如有錯誤,由經管之組(科)長、主任或秘書負責。
  • 四、繕校錯誤由繕校人員負責,鈐印錯誤由監印人員負責,收發錯誤由收發人員負責。
  • 五、凡文件經會簽者,由會簽人員共同負責。
  • 六、無正當理由滯壓文件而延誤者,由經辦人員負責,其直接主管長官未為催辦者,連帶負責。

第 27 條

各處、局、館、中心及各委員會就職掌範內呈准擬辦事件,雖經上級長官之核定,如有錯誤其各級主管長官仍應共同負責。

第 28 條

長官交辦事項,經辦人員如有不同意見,應即陳述或簽呈核示。

第四章 公文處理程序

第 29 條

  • 1
    本院文件之處理,依下列規定行之:
    • 一、收入文件由秘書處收發科外收發簽收後,交經辦人員拆封摘由,註明收件時間登入收文總簿,並將擬分配某單位辦理意見簽明,送經科長核閱後,分送各相關單位辦理。如係機密文件,送呈秘書處處長拆閱分案,極機密、絕對機密文件送呈秘書長、院長拆閱。
    • 二、各處、局、館、中心及各委員會收到文件後,其屬普通性質者,即由各該管長官批交各承辦人員擬稿送核或簽稿併呈,其屬重要案件或有疑難者,應先簽請長官核示再行擬稿。
    • 三、各處、局、館、中心及各委員會所擬稿件,如有相互關聯者並應會稿。
    • 四、擬稿分最速件、速件、普通件三種,最速件須隨到隨辦,速件須於三日內辦竣,普通件應於六日內辦竣。如文稿太長或內容繁複不能於限期內辦畢者,其經辦人員得簽准延長之。
    • 五、各處、局、館、中心及各委員會所擬稿件經依次審核後,應依本規程之規定分別送請判行。
    • 六、稿件經判行後,應即繕寫校對。
    • 七、文件繕校完畢,送由監印人員查對登記用印。
    • 八、文件經用印後,送收發科摘由編號註明時間登記封發,並將原稿退還承辦單位續辦或送檔案科歸檔。
    • 九、所有文稿之擬稿、核稿、判行、繕校、印發人員,均應於文稿上分別署名,並註明辦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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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處、局、館、中心及各委員會所收到文件或所擬稿之處理,由秘書處研考科列管,如發現逾期未辦理者,應予稽催,並列入平時考核參考。其文件稽催要點,由秘書處擬訂,報請院長核定施行。

第 30 條

各委員會審查法案,因特殊需要,需由本院名義行文者,以會辦院稿之方式行之。

第五章 附則

第 31 條

本院為謀各處、局、館、中心與各委員會事務業務之密切配合,以增進行政效率,得定期舉行相關會報。

第 32 條

本院為稽核監督採購事宜,成立採購稽核小組,其設置要點及作業規定另訂之。

第 33 條

本院警衛事宜由內政部警政署調派員警負責,依警察法規服務,並受本院之指揮、監督。

第 34 條

本規程修正施行前,本院各處室及各委員會所屬各科已分股辦事並支領股長職務加給者,得繼續支領至職務調整時止。

第 35 條

立法委員依規定自行聘用公費助理,其聘用期滿或終止契約不予聘用時,原即通知立法院。

第 36 條

本規程經院長核定報告院會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