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議場(以下簡稱議場)之使用與管理,依本規則之規定。

第 2 條

  • 1
    議場中央舉行本院會議之場所為會場。
  • 2
    會場內立法委員(以下簡稱委員)席次之排列,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條之規定,委員席對方正中設發言臺,發言臺後設主席臺,主席臺牆壁中央懸掛國旗及國父遺像。

第 3 條

主席臺之右下方設秘書長席。

第 4 條

發言臺左右方設紀錄人員席位。

第 5 條

會場四周設會場幹事席位。

第 6 條

委員席前左右方設政府首長席,其後附設政府首長隨員席位。

第 7 條

總統或國賓蒞臨本院發表演講時,設特別席。

第 8 條

會場樓走道前設記者席,走道後中央設來賓、記者席,左右兩方設旁聽席。

第 9 條

  • 1
    議場大門內左右兩方為委員休息室,二樓中央為貴賓室,左、右兩方為新聞記者休息室,三樓為黨團協商室。
  • 2
    主席臺後左方為主席休息室,其旁為秘書長休息室,右方為行政院長休息室,其旁為政府首長隨員休息室。
  • 3
    議場東門二樓中央及左、右方為政府首長休息室。

第 9-1 條

院會舉行時,法案主審委員會負責報告之委員及委員會職員,坐於規定席次。

第 10 條

  • 1
    開會時,非出席列席及政府首長隨員與會場工作人員,不得進入會場。
  • 2
    電視記者、攝影記者及有關錄影人員,限在議場二樓攝影或錄影。

第 11 條

議場門口設詢問處,答復詢問及通知出席列席人員至議場外會客室會客。

第 12 條

會場四周門口設警衛人員崗位,對於不得進入會場人員有制止之責,於秘密會議時,警衛人員崗位移設於議場四周門口,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負責檢查進入議場人員之憑證。

第 13 條

  • 1
    議場門內設簽到處,以備出席委員、列席政府首長簽到。
  • 2
    會場門外兩旁設衣帽、電話間。

第 14 條

  • 1
    會議進行時,會場內應確保寧靜。
  • 2
    委員席桌面設叫人鈴,以備委員按鈴通知會場幹事辦理交辦事項。
  • 3
    發言臺上有人發言時,他人不得由臺前經過。
  • 4
    非委員不得坐於委員席位,非列席政府首長不得坐於政府首長席位。
  • 5
    會場幹事在會場內應穿著制服,佩帶識別證,以資識別,對於不坐於規定席位者有勸告之責。

第 15 條

會場除供立法院會議、全院委員會、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及預備會議之用外,非經院會通過,不得作其他用途。

第 16 條

議場之管理,由秘書長負責。

第 17 條

本規則經院會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