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議場中央舉行本院會議之場所為會場。
- 2會場內立法委員(以下簡稱委員)席次之排列,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條之規定,委員席對方正中設發言臺,發言臺後設主席臺,主席臺牆壁中央懸掛國旗及國父遺像。
第 9 條
- 1議場大門內左右兩方為委員休息室,二樓中央為貴賓室,左、右兩方為新聞記者休息室,三樓為黨團協商室。
- 2主席臺後左方為主席休息室,其旁為秘書長休息室,右方為行政院長休息室,其旁為政府首長隨員休息室。
- 3議場東門二樓中央及左、右方為政府首長休息室。
第 2 條
第 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