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鐵道部為實現興築新路整理舊路計劃,再發行公債二千七百萬元,專充玉萍鐵路南萍段之用,定名為第二期鐵路建設公債。

第 2 條

本公債於民國二十五年二月一日發行。

第 3 條

本公債按票面額九八發行。

第 4 條

本公債年息定為六釐,按票面額核計,自發行之日起算,每年六月底及十二月底各付息一次。

第 5 條

  • 1
    本公債自民國二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依照還本付息表規定數額,用抽籤法開始還本。分十年六個月二十一次,至民國三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全數還清。
  • 2
    前項抽籤,於每次還本期前二十日舉行之。

第 6 條

本公債還本付息事宜,由鐵道部委託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辦理,並指定中央、中國、交通三銀行為經付本息機關。

第 7 條

本公債之還本付息,以鐵道部直轄國有鐵路餘利為基金,由鐵道部按照本公債還本付息表所列數額,每月提交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指定承借南萍段鐵路建築款項之銀行,專戶存儲,以備到期給付。

第 8 條

本公債基金由鐵道部派代表三人,財政部、審計部各派代表一人,發行銀行推代表二人,共同組織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負責保管。其組織規程,由鐵道部擬訂,呈由行政院核定之。

第 9 條

本公債不得移作別用。

第 10 條

本公債票面定為一萬元,一千元兩種。

第 11 條

本公債為無記名式,得自由買賣、抵押。凡公務上須繳納保證金時,得作為擔保品,並得為銀行之保證準備金。

第 12 條

對於本公債如有偽造及毀損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治。

第 13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