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辦理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品管、銷售、保管及製造方法之研究事項,特設置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衛生福利部為主管機關(以下簡稱本部),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為管理機關。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 二、產品之銷售收入及製藥工廠提供勞務收入。
  •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 一、產品之生產與銷售支出及製藥工廠提供勞務支出。
  • 二、產品行銷、管理、總務及研究發展支出。
  • 三、其他有關支出。

第 5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意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7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預算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9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 10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1 條

  •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 2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