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主要糧食生產之調查、統計,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種植及收穫面積。 二、收穫量。 前項第一款種植及收穫面積之調查、統計資料,得以航遙測技術及現場調查為之;第二款收穫量之調查、統計,得以現場調查配合樣本田坪割方式為之。
第 13 條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定兼營小規模糧食零售業之每日庫存在規定數量以下,指稻米(含稻穀)三百公斤以下或麵粉(含小麥)一百五十公斤以下。 前項之每日庫存,以各類糧食之每日銷售總數量、存放總數量或其結存總數量計算之。
第 14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輔導優良品質稻米之產銷,應辦理下列工作: 一、規劃優良品質稻米適栽之地區。 二、推薦優良之稻作品種。 三、指導稻作田間栽培技術。 四、指導收穫後稻穀乾燥、檢驗、倉儲、加工、品管及流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