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紀念日如下:
-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 三、反侵略日:三月十四日。
- 四、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 五、佛陀誕辰紀念日:農曆四月八日。
- 六、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
- 七、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 八、國慶日:十月十日。
- 九、臺灣聯合國日:十月二十四日。
- 十、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 十一、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 2國父逝世紀念日在三月十二日植樹節舉行。
第 3 條
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
-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 二、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 四、反侵略日、解嚴紀念日、臺灣聯合國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
- 六、佛陀誕辰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 七、下列各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 (一)孔子誕辰紀念日。
- (二)國父誕辰紀念日。
- (三)行憲紀念日。
第 4 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 一、春節。
- 二、民族掃墓節。
- 三、端午節。
- 四、中秋節。
- 五、農曆除夕。
-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