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加強科技產業園區與產業園區之開發及管理,協助中小企業健全發展,特設置經濟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管理機關;其下分別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產業創新條例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規定,設置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及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三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 二、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收入。
  • 三、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入。
  • 四、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收入。
  • 五、其他有關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 一、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支出。
  • 二、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支出。
  • 三、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支出。
  •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 五、其他有關支出。

第 5 條

本基金之工作由本部現職人員兼辦之。

第 6 條

本部任務如下:
  • 一、本基金及下設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及核轉。
  • 二、下設各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並彙整為本基金年度預、決算後核轉。
  • 三、下設各基金會計報告之彙辦。
  • 四、下設各基金開發及投資案件之核定或核轉。
  • 五、下設各基金調整費率之核定或核轉。
  • 六、下設各基金重大業務案件之核定或核轉。
  • 七、下設各基金財務調度之核定或核轉。
  • 八、下設各基金之監督、考核。
  • 九、其他有關事項。

第 7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9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1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 12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3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二十八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