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所掌理左列事項:
- 一、地質調查及各類地質圖之編製事項。
- 二、各種基本地質科學之研究事項。
- 三、工程地質、地下水地質及各種應用地質之調查、研究與服務事項。
- 四、國內外能源及礦產資源之調查與探勘、開發之協助事項。
- 五、各種天然地變發生之研判及預防事項。
- 六、地質標本及地層岩心之蒐集、研究與管理事項。
- 七、各種地質調查、研究報告之編纂、出版及供應事項。
- 八、地質調查、研究計畫之擬訂及國內外地質業務之聯繫與合作事項。
- 九、其他有關地質調查、研究事項。
第 6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主任一人,技正六人至八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一人,科長十人至十四人,編審一人,專員一人或二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二人至四人,辦事員四人至六人,技士十四人至二十人,技佐十五人至二十三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科員一人或二人,技士五人至七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六人至十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