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會置委員四十人至六十人,由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以下簡稱本局) 局長 聘請各有關機關、團體、學校或其他專門人員充任之,任期二年,任滿得 續聘。 前項委員以機關、團體代表之資格聘任者,得依其職務變動改聘之,改聘 後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 2 條
本會置委員四十人至六十人,由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以下簡稱本局) 局長 聘請各有關機關、團體、學校或其他專門人員充任之,任期二年,任滿得 續聘。 前項委員以機關、團體代表之資格聘任者,得依其職務變動改聘之,改聘 後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