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辦理國家標準制定有關事項,依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組織條例第五條規定
設立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本會置委員四十人至六十人,由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以下簡稱本局) 局長
聘請各有關機關、團體、學校或其他專門人員充任之,任期二年,任滿得
續聘。
前項委員以機關、團體代表之資格聘任者,得依其職務變動改聘之,改聘
後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 3 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屬本局之本會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第 4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國家標準草案之審定。
二、國家標準訂定計畫之建議。
三、標準化推行之建議。
四、標準政策之建議。
五、標準法規訂定或修訂之建議。
六、其他有關事項之建議。

第 5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之。主任委員為本會召集人,並於
會議時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或於會議中離席時,由主任
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出席委員推選一人代理之。以機關、團體代表之資
格聘任之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本會時,得由同一機關、團體人員代理之。
前條第一款事項,本會得分組審議,並由主任委員各別指定委員一人,召
集相關之本會委員及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主席或委員集會審定之。

第 6 條

本會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第 7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