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下簡稱本局) 設各類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以下簡稱 各委員會) 如左: 一、土木工程及建築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二、機械工程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三、電機工程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四、電子工程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五、機動車及航空器工程起草委員會。 六、鐵道工程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七、造船工程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八、鐵金屬冶煉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九、非鐵金屬冶煉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十、核子工程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十一、化學工業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十二、紡織工業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十三、礦業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十四、農業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十五、食品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十六、木業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十七、紙業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十八、陶業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十九、日常用品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二十、衛生及醫療器材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二十一、資訊及通信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二十二、工業安全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二十三、品質管制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二十四、包裝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二十五、普通及雜業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前項各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