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國家標準及度量衡有關法規之研擬事項。 二、國家標準之研究、擬訂、修改及有關事項。 三、標準化實施指導及㊣字標記之審核、管理事項。 四、劃一度量衡之推行、管理及檢定人員養成訓練事項。 五、度量衡標準器之設定、維持、供應、研究及實驗事項。 六、標準及度量衡等科技資料之蒐集、編譯、供應與公報、出版物之刊行 及有關國際組織之聯繫事項。 七、其他有關標準及度量衡事項。
第 10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三人,專門委員三人至五人,職位均列第八至 第十二職等,其中組長二人,得由技正兼任;副組長三人,職位列第七至 第十一職等,得由技正兼任;秘書二人或三人,技正十二人至十八人,職 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一人,技正六人,職位得列第十或第十 一職等;科長十人至十二人,專員七人至九人,編譯四人至六人,職位均 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科長五人至七人,得由技正兼任;技士三十五人 至四十一人,檢定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科員十二人至十四人,職位均列第 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十三人,檢定員五人,科員五人,職位得列第六 或第七職等,技佐十人至十四人,辦事員八人至十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 五職等;書記十九人至二十三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 11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其職 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 事項。 前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2 條
本局為辦理專利業務,設專利處,置處長一人,職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 ,副處長一人,職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均得由技正兼任;技正三人至 五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科長三 人,專員二人或三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科長一人或二人, 得由技正兼任;技士十人至十二人,科員十人至十二人,職位均列第三至 第五職等,其中各四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技佐三人至七人,辦 事員三人至五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書記三人至五人,職位列第 一至第三職等。
第 14 條
本局為辦理商標業務,設商標處,置處長一人,職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 ;副處長一人,職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人,專員五人或六人, 商標審查員十人至十二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五人至七人, 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三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一 人或二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五職等;書記三人或四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 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