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秘書室除掌理審核文稿及機要事項外,另分三科辦事,其職掌如左: 一、第一科掌本局施政計畫、業務報告、局務會議、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 、公共關係、便民服務、大事彙記、一般外文函件處理、綜合業務及 不屬於其他各組處室事項。 二、第二科掌總收文、分文、繕校、印信、總發文、檔案及其他有關文書 管理事項。 三、第三科掌物品購置及修繕、財產管理、車輛及油料管理、辦公處所管 理、宿舍管理、工友管理、會場管理、防護管理、出納及其他有關事 務管理事項。
第 5 條
第一組分四科辦事,其職掌如左: 一、第一科掌國家標準法規之研擬、國家標準之公布、標準化實施指導、 正字標記之審核及管理、國家標準及標準公報之編校、刊行及其他有 關國家標準推行事項。 二、第二科掌機械工程、電機工程、電子工程、機動車及航空器工程、鐵 道工程、造船工程、工業安全等類別國家標準之研究、擬訂、修改、 解釋及有關事項。 三、第三科掌土木工程及建築、鐵金屬冶煉、非鐵金屬冶煉、核子工程、 化學工業、紡織工業、礦業、陶業等類別國家標準之研究、擬訂、修 改、解釋及有關事項。 四、第四科掌農業、食品、木業、紙業、日常用品、衛生及醫療器材、品 質管制、包裝、普通及雜業等類別國家標準之研究、擬訂、修改、解 釋及有關事項。
第 6 條
第二組分兩科辦事,其職掌如左: 一、第一科掌度量衡法規之研擬、劃一度量衡之推行、各省市度量衡檢定 所之督導、度量衡器營業之許可及管理、度量衡檢定人員養成訓練及 其他有關度量衡行政事項。 二、第二科掌度量衡標準器之設定、維持、研究、實驗、精密儀器之檢定 、校正及其他有關度量衡計測事項。
第 7 條
第三組分三科辦事,其職掌如左: 一、第一科掌標準、度量衡、科技資料與本局一般業務圖書資料之蒐集、 編譯、刊行、供應有關國際組織之聯繫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第二科掌專利資料之蒐集、編譯、刊行、供應有關國際組織之聯繫及 其他有關事項。 三、第三科掌商標資料之蒐集、編譯、刊行、供應有關國際組織之聯繫及 其他有關事項。 本組應闢設閱覽室,提供有關資料借閱、查詢、影印等服務。
第 8 條
專利處分三科辦事,其職掌如左: 一、第一科掌專利制度之規劃及改進、專利法規之研修、專利規費、及專 利權證書之處理、專利代理人管理事項、專利權之讓與及租與及繼承 延展事項、專利公報之編校發行、專利特許實施及估價、專利檔案及 資料管理事項、專利案件之發審、公文稽催、管理、閱卷、抄錄及服 務、案件分類、程序審理、有關訴願及行政訴訟答辯、其他有關一般 行政事項。 二、第二科掌機械、電機、土木類專利申請新案及再審查、異議、舉發、 鑑定等案件之資料查對、審定書製作、有關訴願及行政訴訟答辯及有 關事項。 三、第三科掌化工、日用品及新式樣類、專利申請新案及再審查、異議、 舉發、鑑定案件之資料查對、審定書製作、有關訴願及行政訴訟答辯 及有關事項。
第 9 條
商標處分三科辦事,其職掌如左: 一、第一科掌商標註冊證之核發及補發,商標移轉、延展、授權、變更案 件之核辦,商標規費之核辦,商標公報之編校刊行,抄錄及閱卷申請 之處理,商標資料之登記,商標檔案之管理及其他有關一般行政事項 。 二、第二科掌商標新申請註冊案件之程序及實體審查及其有關訴願、行政 訴訟案答辯之研辦等事項。 三、第三科掌商標異議、評定、撤銷案件之審查及其有關訴願、行政訴訟 案答辯之研辦,商標法令之研議、仿冒商標案件之處理及商標專用權 之保護等事項。
第 16 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職責如左: 一、主管秘書室全盤業務。 二、綜核本局文稿及核判一般行政案件。 三、本室主管業務之分配與擬辦之審核。 四、本室主管業務之籌畫及執行之領導與監督。 五、本室所屬人員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 六、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局長、副局長注意之事項。 七、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第 17 條
組長、處長、主任、人事室副主任 (人事查核主管) 承長官之命,處理本 組處室事務,其職責如左: 一、本組處室主管業務之分配與擬辦之審核。 二、本組處室主管業務之籌畫及執行之領導與監督。 三、有關例行或授權文稿之代判。 四、本組處室各科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 五、本組處室所屬人員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 六、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局長、副局長注意之事項。 七、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第 19 條
科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科事務,其職責如左: 一、本科主管業務之分配與擬辦之審核。 二、本科主管業務之籌畫及執行之領導與監督。 三、重要文稿之研擬。 四、授權案件之代判。 五、本科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 六、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第 21 條
本局任 (遴) 用職員,依法派代後,人事室應即通知被派代人報到,被派 代人到職後,應即填妥就職報告單,由人事室通知會計及事務單位,並檢 附有關書表,通知被派代人繳交資歷證件,依法辦理送審手續。
第 40 條
本局年度歲入歲出預算之編制,除依預算法、決算法及預決算編製辦法之 規定外,並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歲入預算,由各業務單位,依據年度施政要項,參照上年度歲入 實收狀況,預估本年度可靠之收入,提供資料送交會計室編製單位概 算。 二、年度歲出預算,由各業務單位,依據年度施政要項,及奉准員工名額 ,提供各項經費需求資料,送交會計室覈實編製單位概算。 三、本局所編年度歲入、歲出預算,完成法案後,由會計室按各項業務實 際需要情形,分別編製分配預算,報請核定據以執行。 四、本局因業務增加,或臨時迫切需要,超出原預算或原預算無法勻支時 ,由業務單位提供資料,簽奉核定後,送交會計室依法辦理追加預算 ,或申請動支預備金。 五、本局歲入、歲出預算,由會計室嚴密控制執行,於年度終了,依據執 行結果,編製單位決算。
第 41 條
本局會計事項之處理,除依照會計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外,依照左列各款 辦理。 一、所有收入應由會計室依據秘書室第三科所填收款憑證,予以審核會章 。 二、人事費支出,應經由人事室及會計室審核支出憑證,就分配預算範圍 內支付。 三、事務、業務、維護、材料、設備等費用支出,應由會計室就各申請案 ,查明預算餘額,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簽請核准後,由承辦單位依規 定執行之。 四、旅運費支出,除臨時公差之短程車費,及員工上下班交通費,不須事 先奉准得核實支付外,因公出差所需之旅費,會計室應依據奉准之出 差請示單,預定出差地點,及日程核實支付。 五、會計室依據各項收支原始憑證,分別編製收支傳票送秘書室第三科執 行。 六、各項收付實現後,由會計室分別歲入,歲出登記各類帳冊。 七、會計室根據各類帳冊記錄,按時編製各項會計報告分別報送。 八、所有收支憑證,由會計室按月於規定期限以內,隨同會計報告送審計 部審核。 九、本局各項經費收支情形,應由會計室依法按月公告。
第 42 條
本局各項收支管理,除依公庫法之規定外,並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收入款項由秘書室第三科出納人員,當場點收填具統一收據,經會計 室會章後,一聯交繳款人員收執、一聯彙存、一聯由會計室審核後隨 同會計報告送審計部審核。 二、秘書室第三科經收款項,除零星款項外,應依規定隨時解繳國庫。 三、支付款項由秘書室第三科依據會計室所開支出傳票及付款憑單,辦理 集中支付手續,由受款人直接具領。 四、收支執行由秘書室第三科在收支傳票上註明編號,收付日期、支票號 碼,登入現金出納簿,並將國庫或銀行存款戶逐日核算,編製現金結 存日報表,連同傳票及應附單據送會計室登帳。 五、現金結存日報表,分別歲入、歲出由秘書室第三科編製一式三份,一 份送會計室一份存查,一份陳局長核閱。 六、每月國庫及銀行存款,應由秘書室第三科依據國庫及銀行結帳單與所 記帳冊核對,如有未達帳項,並應編製銀行存款差額解釋表陳局長核 閱。 七、所有國庫銀行及劃撥儲金帳戶存款支票之簽發除以秘書室第三科科長 、會計室主任、局長之印鑑為準外,出納人員亦應蓋章,以明責任。
第 45 條
各單位辦公需要所未預備或須修繕之物品,應填具申請單,送會秘書室第 三科及會計室,並經權責人員核准後由秘書室第三科辦理。 營繕工程及購置物品如在審計機關規定之一定金額以上者由秘書室第三科 會同會計室招標或比 (議) 價辦理。
第 49 條
財物經管或使用人遺失或損壞其所保管財物時,除因災害或因不可抗力, 經查屬實者外,以責令賠償相同財物為原則,其無相同財物可賠償時,應 以毀損財物之購入價格,按各財物規定壽限,及其已使用時間折舊計算, 其折舊低於百分之三十時,均以百分之三十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