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以下簡稱本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中小企業發展計畫及法規擬訂事項。
- 二、中小企業輔導、考核事項。
- 三、中小企業調查、研究事項。
- 四、中小企業生產技術改進、訓練及相關事項。
- 五、中小企業經營、管理之改善及融資輔導事項。
- 六、其他有關中小企業發展輔導事項。
第 6 條
- 1本處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三人,專門委員三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副組長三人,職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室主任一人,秘書一人或二人,技正四人至十人,稽核一人至三人,編審一人至三人,科長六人至八人,專員五人至十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一人,技正二人,稽核一人,編審一人,職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技士六人至十人,科員六人至十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三人,科員四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四人至八人,職位列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四人至八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 2前項組長、副組長及科長職位,得由技正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