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其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依本法與本辦法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 2前項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但財團法人得因實際業務需要,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第 4 條
- 1財團法人應依其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性質、業務發展及管理需要,建立會計制度,其注意事項由本部定之。
- 2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部核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部備查。
第 5 條
- 1凡資產、負債、淨值、收入及支出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稱為會計事項。
- 2會計事項涉及該財團法人本身以外之人,而與之發生權責關係者,為對外會計事項;不涉及該財團法人本身以外之人者,為內部會計事項。
- 3會計事項之記錄,應用雙式簿記方法為之。
第 11 條
- 1財團法人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
- 2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記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第 14 條
序時帳簿分下列二種:
- 一、普通序時帳簿:以對於一切事項為序時登記或對於特種序時帳項之結數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日記簿或分錄簿等屬之。
- 二、特種序時帳簿:以對於特種事項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現金簿、銷貨簿、進貨簿等屬之。
第 18 條
財團法人工作計畫之訂定,應達成該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並符合捐助章程規定;經費預算之編製,應秉持零基預算精神,全盤縝密檢討各項計畫,並按輕重緩急及成本效益等排列優先順序,俾於可籌措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擬編各項預算;工作報告應敘明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並分析達成該財團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規定之情形。
第 19 條
- 1財務報告之內容如下:
- 一、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營運表、淨值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 二、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 三、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 2財務報告之編製,依會計年度為之。但另編之各種定期及不定期報告不在此限。
第 20 條
- 1財團法人預算書(含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及決算書(含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其編製及報送之規定如下:
- 一、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 (一)應編製預算書(其格式如附件一),經董事會通過後,依下列期程報送:
- 一、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 21.依財團法人設置法律明定預算須由行政院轉送立法院者,應於每年六月底前將次年度預算書報本部,俾核轉行政院轉送立法院審議。
- 32.其餘財團法人,應於每年七月底前將次年度預算書報本部,俾核轉立法院審議。
- (二)應編製決算書(其格式如附件二),依下列期程報送:
- 41.依財團法人設置法律明定決算須由行政院轉送監察院者,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初編決算送審計部;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將經董事會審定,並送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後之上年度決算書報審計部及本部,俾依規定程序核轉行政院及立法院。
- 52.其餘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將經董事會審定,並送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後之上年度決算書報本部,俾核轉立法院審議或核轉行政院轉送立法院審議。
- 二、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
- (一)應編製預算書,於每年一月底前經董事會通過後,將當年度預算書報本部備查。
- (二)應編製決算書,經董事會通過,其設有監察人者,並送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後,於每年五月底前將上年度決算書報本部備查。
- (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其預算書及決算書之格式如附件三及附件四。
- 二、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
- 6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財團法人,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會計師查核報告應併同決算書送本部,另依規定應將決算書送審計部者,會計師查核報告亦應併同檢送。
第 21 條
- 1財團法人應參照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共通性會計項目參考表(附件五),衡酌業務實際需要及交易實況訂定會計項目。
- 2財務報表前後期之會計項目分類必須一致;上期之會計項目分類與本期不一致時,應重新予以分類並附註說明之。
第 26 條
- 1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 2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 3財團法人執行政府委辦或補助經費,且經同意會計憑證留存財團法人者,有關會計憑證之保存,應依政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