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十條規定定之。

第 2 條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申請各種許可文件之收費基準如下:
  • 一、個案再利用許可核發或展延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八千元。
  • 二、試驗計畫核准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八千元。
  • 三、通案再利用許可核發或展延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八千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