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以下簡稱管理處) 台中分處對為對轄區內各外 銷事業提供工業用水服務,特依據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 第十八款及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十七條之規定設置 工業給水站 (以下簡稱給水站) ,其組織依本辦法定之。
第 2 條
給水站置主任一人,承分處長之命,綜理業務。
第 3 條
給水站掌理有關工業給水管理服務事項。
第 4 條
給水站置工程師、管理員、會計管理員分別掌理有關業務。
第 5 條
給水站員額編制表,由管理處按業務需要擬訂,報請經濟部核定。
第 6 條
給水站辦事明細表,由該站擬訂,報請管理處核定。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