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臺中區工業用水,因改裝或修理給水內外設備,得暫行局部或全部停水。 停水時間及停水區域,由臺中區工業用水管理單位提前通知。但遇災害及緊急措施時不在此限。 前項因災害及緊急措施停水而致用戶蒙受之損失,本處不負責任。
第 9 條
用戶對外線及內線應遵守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標準廠房內線於建築時裝設之。 二、自建廠房內線,由用戶委託合格之水電技裝商裝設。 三、外線(包括水錶在內)應由本處或本處授權單位裝設或更換,其費用由用戶負擔。 四、外線如有損壞應即通知臺中區工業用水管理單位查驗施工修理。所需工料費用由臺中區工業用水管理單位負擔,如係用戶損壞由用戶負擔,用戶不得拒絕,並不得擅自修理或改裝。
第 17 條
用戶裝用水錶應向本處或本處授權單位用租,並裝置於適當位置負責保管不得私自移設或故意損壞,如被損壞或被盜竊,用戶應負責賠償,賠償費用之計算公式如下:(原價減已折舊數)加市價除以原價等於賠償數額
第 22 條
基本用水量由臺中區負責供應,但因天氣亢旱或天災事變致供水能力銳減者不在此限,超出基本用水量時,由臺中區儘量設法供應,倘超過用水量時,得視實際供水狀況拒絕供應,其因供應不及以致用戶蒙受損失時本處不負責。
第 26 條
用戶用消防栓需作消防演習,應於三日前將演習時間通知臺中區派員會同辦理,每年演習次數不得逾三次,每次放水時間最高不得逾二十分鐘,超過放水時間每具消防器每逾二十分鐘應繳納三十度之水費,未滿二十分鐘者以二十分鐘計算。
第 29 條
台中區工業用水用戶負擔水費及各項服務費之標準如左: 一、申請書:申請新設用水每件收取新臺幣五十元。 二、基本水費:以現行水價計算之。如左表: 三、超出基本水費之用水量以現行水費分段計算之。 四、臨時用水水費,以現行水價計算後增加五十%計放。 五、水錶押金按水錶市價一次收取。 六、工料費、人工按各地實際工資計算,材料按購價加百分之五運什費計收。 七、設計監工費按工料費百分之三計算。 八、自備材料檢驗費、材料費(自備部份)之百分之十計算以外線材料為限。 九、消耗什費工料之百分之十二計算。 十、按水費及復水費,按用戶水錶口徑及現行收費標準為接水費及復水費。 十一、檢收費有關水錶檢校及試驗依照現行收費標準收取。
第 31 條
用戶接到前條水費及各項服務費通知,應於指定日期內繳納,其繳納時間如左: 一、水費及各項服務費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如數繳納,如屆期未繳經催繳仍未繳納者,得予斷水斷水期間用戶所受損水,本處不負責任,至再申請復水時,仍應照章繳納復水費。 二、水錶押金應於裝置前先行繳納,不租用時,憑繳納押金之收據申請無息退還。 三、接水工料費及設計監工手續費,均應先行繳納後始予施工,其中工料費部分俟工程完工計算後多退少補。 四、接水費應於接水前先行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