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以下簡稱管理處) 為對區內從業員工提供各有
關輔導與諮詢服務,爰依據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十八款
及同條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之規定,設置從業員工服務中心,其
組織依本辦法定之。

第 2 條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從業員工服務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置主任一
人,承管理處處長之命綜理業務。

第 3 條

本中心設左列各單位,分掌有關事項:
一、組織訓練課:有關區內各級公 (工) 會及相關公益社團暨從業員工之
    在職訓練、公民教育、基層幹部講習等輔導聯繫服務事項。
二、育樂福利課:有關全區性從業員工之休閒活動之輔導與慶典之舉辦暨
    出版物之編印等服務事項。
三、勞資關係課:有關促進區內外銷事業勞資關係之和諧暨勞動法令推廣
    宣導及協助疏解勞資紛爭等諮詢服務事項。

第 4 條

本中心置課長,管理師,管理員,分別掌理有關業務。

第 5 條

為加強推展聯繫諮詢服務工作需要,除本中心所在區外,得在高雄、台中
加工出口區設服務站,辦理相關業務。

第 6 條

本中心及高雄、台中加工出口區服務站員額配置,除專職人員外得視業務
需要在管理 (分) 處適當人員中調兼或延聘區內熟悉該業務之適當人員支
援,其員額編制表由管理處擬訂,報請經濟部核定。

第 7 條

本中心及高雄、台中加工出口區服務站之辦事明細表,由本中心擬訂,報
請管理處核定之。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