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通則依經濟部商品檢驗局組織條例第九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所屬各分局掌理左列事項:
  • 一、農產品檢驗及植物檢疫事項。
  • 二、畜、水產品檢驗及動物檢疫事項。
  • 三、農產加工品檢驗事項。
  • 四、工礦產品檢驗事項。
  • 五、報驗、發證、檢查事項。
  • 六、總務、文書、出納事項。
  • 七、其他有關商品檢驗事項。

第 3 條

各分局得設二課至六課,分掌前條各款所定事項。

第 4 條

各分局視業務繁簡,分為一、二、三等,由商品檢驗局呈請經濟部,轉呈
行政院核定之。
各分局應標明各該所在地之名稱。

第 5 條

各分局置分局長一人,職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綜理分局局務,並指揮
、監督所屬職員,副分局長一人,職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襄理分局局
務。

第 6 條

一等分局置秘書一人,課長六人,專員一人至三人,技正七人至十一人,
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二十七人至五十一人,課員六人至八人,
技佐四十人至五十六人,辦事員三人至七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
其中技士九人至十七人,課員二人或三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
記三人至七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 7 條

二等分局置秘書一人,課長四人至六人,專員一人或二人,技正五人至九
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十五人至四十三人,課員三人至五人
,技佐十五人至三十三人,辦事員二人或三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
;其中技士七人至十一人,課員一人或二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
書記一人至三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 8 條

三等分局置秘書一人,課長二人至四人,專員一人,技正四人至八人,職
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十一人至十七人,課員二人至四人,技佐十
五人至三十三人,辦事員二人或三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技
士四人至六人,課員一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一人至三人,
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 9 條

一、二等分局設人事室、會計室,各置主任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
等;三等分局置人事管理員一人,會計員一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
,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前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0 條

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
系說明書,就檢驗,經建行政、農業化學、一般化學工程、病蟲害、一般
行政管理、人事行政、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 11 條

各分局辦事細則,由各該分局擬訂,呈請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核定之。

第 12 條

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