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條例依商品檢驗法第六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掌理左列事項:
  • 一、國內產銷之農工礦商品檢 (試) 驗事項。
  • 二、輸出之農工礦商品檢 (試) 驗事項。
  • 三、輸入之農工礦商品檢 (試) 驗事項。
  • 四、輸出、輸入或過境動植物及其產品之疫病、蟲害檢驗事項。
  • 五、動植物檢疫及疫情調查、研究事項。
  • 六、其他有關商品之檢 (試) 驗事項。

第 3 條

本局設三組及檢驗處,分掌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 4 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總務、文書、出納、議事及公共關係等事項。

第 5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其職位均列第十至
十四職等。

第 6 條

本局置組長三人,職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副組長三人,職位列第七至
第十一職等,其中一、二兩組組長、副組長均由技正兼任;秘書室主任一
人,職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檢驗處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均由技正
兼任;專門委員四人至六人,職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秘書三人至五人
,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職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技正三
十五人至五十七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十四人職位得列第十或
第十一職等;督導五人至七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長十六人至二
十四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八人專任,餘由技正兼任;專員十
二人至十六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四十六人至七十二人,科員
二十五人至三十五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二十人,科員
六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技佐六十人至九十人,辦事員二十五人
至三十一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書記三十一人至三十八人,職位
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會計室,各置主任一人,其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
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前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8 條

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
系說明書,就檢驗、經建行政、農業化學、一般化學工程、病蟲害、一般
行政管理、人事行政、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 9 條

本局得於各省 (市) 縣農工產品產銷地區及重要港口、機場,設置檢驗分
局或檢驗所,其組織通則另定之。

第 10 條

本局辦事細則由局擬訂,呈經濟部核定之。

第 11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