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所屬各辦事處(以下簡稱各辦事處)掌理各該區內之左列事項:
- 一、農、林、漁、畜、礦及工業產製品等出口申請案件之審核與發證事項。
- 二、物資進口申請案件之審核與發證事項。
- 三、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案件輸入商品之監督與審核事項。
- 四、外銷商品品質、包裝等有關問題研究改進之擬議事項。
- 五、外銷商品標準及檢驗之研究與擬議事項。
- 六、商情資料之蒐集與遞報事項。
- 七、其他有關國際貿易事項。
- 2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依行政院核定之審核準則審核之。
第 7 條
一等辦事處置秘書一人,科長三人,專員二人至四人,編譯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二人或三人,科員十人至十二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一人,科員三人至五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八人至十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五職等;書記五人至七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 8 條
二等辦事處置秘書一人,科長二人,專員二人,編譯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一人或二人,科員七人至十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一人,科員三人或四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六人至九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五職等;書記三人至五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