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本局掌理左列事項:
- 一、農、林、漁、畜、礦及工業產製品等出口申請案之審核與發證事項。
- 二、物資進口申請案之審核與發證事項。
- 三、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案件輸入商品之監督與審核事項。
- 四、年度出進口貿易策劃事項。
- 五、外銷商品品質、包裝等有關問題之研究、改進事項。
- 六、外銷商品標準及檢驗之研究與建議事項。
- 七、出進口貿易商、代理商及其他出進口廠商有關貿易之管理事項。
- 八、國際市場之調查、分析事項。
- 九、國際貿易之研究發展事項。
- 十、其他有關國際貿易事項。
- 2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審核準則,由行政院定之。
第 7 條
本局置組長五人,職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副組長五人,職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主任一人,職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五人至七人,職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秘書五人至十一人,稽核十人至十八人,技正五人至十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各職稱中之五人均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科長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編譯三人至七人,專員二十二人至三十六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六人至十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四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科員四十七人至六十七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十一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二十八人至三十五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五人至二十五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