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經濟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 一、協助我國政府研擬、推動經貿政策及提升國際經貿地位貢獻卓著。
- 二、促進在我國投資或推動產業升級貢獻卓著。
- 三、改進技術,改善經營管理或品質設計貢獻卓著。
- 四、領導工商團體有特殊貢獻。
- 五、其他對經濟事務有特殊貢獻。
第 3 條
- 1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構)或單位之主管推薦。
- 2非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單位推薦。
- 3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經濟專業獎章推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其推薦表格式,如附表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