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工業區管理機構之設置,係為管理維護工業區內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及公共 建築物與設施,服務輔導區內興辦工業人及其他使用人,並執行或協助經 濟部工業局 (以下簡稱本局) 交辦事項或其他依法令應為之事務。
第 3 條
本規程所稱工業區管理機構,包括各區工業區管理處 (以下簡稱「區管理 處」) 、工業區環境保護中心 (以下簡稱「環保中心」) 、工業區服務中 心 (以下簡稱「服務中心」) 、工業區聯合污水處理廠 (以下簡稱「聯合 污水處理廠」) 。
第 2 條
工業區管理機構之設置,係為管理維護工業區內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及公共 建築物與設施,服務輔導區內興辦工業人及其他使用人,並執行或協助經 濟部工業局 (以下簡稱本局) 交辦事項或其他依法令應為之事務。
第 3 條
本規程所稱工業區管理機構,包括各區工業區管理處 (以下簡稱「區管理 處」) 、工業區環境保護中心 (以下簡稱「環保中心」) 、工業區服務中 心 (以下簡稱「服務中心」) 、工業區聯合污水處理廠 (以下簡稱「聯合 污水處理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