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左列事項:
- 一、工業政策及法規擬訂事項。
- 二、工業發展計畫擬訂事項。
- 三、工業管理、輔導、監督及統籌配合事項。
- 四、工業發展環境改善事項。
- 五、工業創造、研究、改進、推廣之獎助事項。
- 六、工業團體目的事業指導、監督事項。
- 七、工業產品產銷配合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 八、軍、公、民工業配合及工業動員研議與協調事項。
- 九、工廠登記及考核事項。
- 十、工業技師登記及監督事項。
- 十一、工業區規劃、開發、管理及加工出口區規劃之指導事項。
- 十二、工業外銷品原料核退標準之擬訂及進口工業原料、成品、設備、技術方面之審核事項。
- 十三、工業技術合作及投資事項。
- 十四、工業人力訓練之協助、建教合作之協調、工業安全管理及工業公害處理之協助、推動事項。
- 十五、其他有關工業發展、國際工業合作及工業行政事項。
第 6 條
- 1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七人,專門委員六人至八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副組長七人,職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二人或三人,技正五十人至五十八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一人,技正十人,職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科長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編審一人或二人,專員十二人至二十二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三十人至四十人,科員十六人至二十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十人,科員八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職位列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九人至十九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 2前項組長、副組長及科長職位,得由技正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