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經濟部為治理德基水庫集水區 (以下簡稱集水區) 會同各有關機關,設置
德基水庫集水區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 2 條

本會任務如左:
一、有關集水區治理工作計畫之策劃及審議事項。
二、有關集水區治理經費籌措及運用之審議事項。
三、有關集水區治理工作之協調聯繫事項。
四、集水區內各項工作督導及考核事項。
五、其他有關集水區治理重大決策之審核事項。

第 3 條

本會委員由經濟部聘請左列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之:
一、經濟部二人。
二、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一人。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二人。
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一人。
五、內政部營建署一人。
六、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一人。
七、經濟部水利處一人。
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一人。
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一人。
十、交通部公路局一人。
十一、台中縣政府一人。
十二、南投縣政府一人。
十三、臺灣電力公司一人。
十四、內政部警政署一人。
十五、專家學者三人。

第 4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經濟部指定委員中之一人擔任之。

第 5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第 6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台灣電力公司 ( 以下簡稱台電公司 ) 調兼,承
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並分設業務、策劃二組辦事,各組置組長一人及
專業人員若干人,由台電公司及有關機構調兼,並得應業務需要,報經核
准聘僱人員若干人。

第 7 條

本會決議事項報由經濟部分行第三條所列各有關機構就其主管事項分別執
行。

第 8 條

本會所需行政經費每年由執行秘書編列預算提報委員會核定後由台電公司
列入年度預算辦理,所需治理經費每年由執行秘書洽各有關機構編列預算
提報委員會核定。

第 9 條

本會每兩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並得邀請
有關機關或學術團體派員列席。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