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編制內正式派用人員左列服務年資於退休撫卹時應予採計:
- 一、本部或本部所屬事業機構(包括本機構前身)擔任雇員以上服務之年資。
- 二、曾任有給專任之公務人員具有合法證件者。
- 三、曾任軍用文職年資,未併計核給退休俸,經銓敘部登記有案,或經國防部核實出具證明者。
- 四、曾任雇員或同委任及委任待遇警察人員年資,未領退職金或退休金,經原服務機關核實出具證明者。
- 五、曾任公立學校教職員或公營事業人員雇員以上之年資,未依各該規定核給退休金,經原服務機關核實出具證明者。
- 六、其他經本部核定,應予採計之年資。
- 2光復前曾服務於臺灣省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充任相當於職員或教員以上之職務者,其任職年資於退休撫卹時得合併計算,但以具有原始任卸職文件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