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經濟部依本部所屬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各機構) 激勵制度實施辦法第十四
條規定,於本部國營事業委員會設置激勵獎金審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

第 2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各機構所擬激勵獎金細則及績效標準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各機構激勵獎金效益之審核事項。
三、關於各機構激勵獎金之核算提撥及分配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實績未能達到預定目標或標準一定程度者處罰之審核事項。
五、關於激勵制度執行成果之考核事項。
六、關於激勵制度之策劃、推行、研究改進事項。
七、其他有關建議特殊獎勵或規定之審議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一人,由部長兼國營事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就左列機關代
表及人員核聘之:
一、行政院秘書處主管組組長。
二、行政院主計處主管局局長。
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主管處處長。
四、經濟部會計長。
五、經濟部人事處處長。
六、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執行長。
七、專家三至五人。

第 4 條

本會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部長兼國營事業委員會主任委員指派
國營事業委員會執行長兼召集人,另就委員中指派一人兼副召集人。

第 5 條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視事實需要隨時召集之。

第 6 條

本會於必要時,得聘請顧問或臨時邀請有關專家參加審核工作。

第 7 條

本會審議之案件,由國營事業委員會報請經濟部部長核定後以部函行之。

第 8 條

本會置視導一人,審核人員一至二人,辦理各項提會審核案件初審工作及
會議紀錄暨決議案之執行事項,其人員由國營事業委員會指派現職適當人
員擔任。

第 9 條

本會必需之經費,列入國營事業委員會預算。

第 10 條

辦法自發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