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會由下列機關人員充任委員組織之,並以經濟部次長為主任委員: 一、國家安全局副局長。 二、內政部次長。 三、外交部次長。 四、國防部副部長。 五、財政部次長。 六、經濟部次長。 七、交通部次長。 八、勞動部次長。 九、衛生福利部次長。 十、文化部次長。 十一、科技部次長。 十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五、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副署長。 十八、中央銀行副總裁。 十九、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局長。 二十、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第 4 條
本會每二星期召開委員會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開之。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召集之。 委員會之召開,除第二條所列委員外,並得由主任委員邀請其他有關機關或專家於開會時列席。
第 6 條
本會各組室職掌如左: 一、第一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華僑投資申請案件之審核。 (二)外國人投資申請案件之審核。 (三)華僑及外國人來華技術合作申請案件之審核。 (四)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申請案件之審核。 (五)華僑投資人身分認定及更換華僑投資代理人之核定。 二、第二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對大陸地區投資申請案件之審核。 (二)對大陸地區技術合作申請案件之審核。 (三)對外投資申請案件之審核。 (四)對外技術合作申請案件之審核。 三、第三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經貿活動申請案件之審核。 (二)經濟部主管之公民營事業聘僱國外人員申請案件之審核。 (三)經濟部主管之公民營事業聘僱國外人員之諮詢服務。 四、第四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投資、技術合作及相關業務法令之研擬。 (二)投資案之追蹤、考核與統計分析。 (三)技術合作案之績效查核及分析。 (四)投資事業營運狀況之調查及分析。 (五)投資、技術合作資料之建立登記及保管。 五、行政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文件之收發、分文、繕校及保管事項。 (二)印信之典守及公產、公物之保管事項。 (三)經費之出納保管事項。 (四)關於事務管理事項。 (五)公文稽催與處理時效之追蹤、考核事項。 前項第一款第五目事項,由行政院僑務委員會派員辦理之。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編 制 表 │ ├─────┬─────┬──┬───────────────┤ │職 稱│官 等│員額│備 考 │ ├─────┼─────┼──┼───────────────┤ │主任委員 │簡任 │(一)│由經濟部次長兼任。 │ ├─────┼─────┼──┼───────────────┤ │執行秘書 │簡任 │一 │ │ ├─────┼─────┼──┼───────────────┤ │副執行秘書│簡任 │一 │ │ ├─────┼─────┼──┼───────────────┤ │組長 │薦任至簡任│四 │ │ ├─────┼─────┼──┼───────────────┤ │專門委員 │薦任至簡任│一 │ │ ├─────┼─────┼──┼───────────────┤ │室主任 │薦任 │一 │ │ ├─────┼─────┼──┼───────────────┤ │秘書 │薦任 │二 │其中一人得列簡任。 │ ├─────┼─────┼──┼───────────────┤ │技正 │薦任 │二 │ │ ├─────┼─────┼──┼───────────────┤ │編審 │薦任 │二 │ │ ├─────┼─────┼──┼───────────────┤ │專員 │薦任 │一○│ │ ├─────┼─────┼──┼───────────────┤ │組員 │委任至薦任│五 │ │ ├─────┼─────┼──┼───────────────┤ │技士 │委任至薦任│二 │ │ ├─────┼─────┼──┼───────────────┤ │辦事員 │委任 │九 │ │ ├─────┼─────┼──┼───────────────┤ │書記 │委任 │一三│ │ ├──┬──┼─────┼──┼───────────────┤ │人事│主任│薦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 │室 │ │ │ │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 │ │ │ │ │以薦任第八職等辦理。 │ ├──┼──┼─────┼──┼───────────────┤ │會計│會計│薦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 │室 │主任│ │ │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 │ │ │ │ │以薦任第八職等辦理。 │ ├──┴──┼─────┼──┼───────────────┤ │合 計│ │五五│ │ │ │ │(一)│ │ └─────┴─────┴──┴───────────────┘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