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分局分局長綜理分局業務,副分局長襄理分局業務,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標準、度量衡、檢驗業務之推行及管理事項。 二、度量衡器之檢定、檢查及校正等實施事項。 三、國內產銷及輸出與輸入農工礦產品之檢驗及技術服務事項。 四、品質保證制度之推行、審核及管理事項。 五、標準、度量衡、檢驗與品質保證等國際合作業務之執行及資料蒐集、供應事項。 六、驗證體系及產品標誌之推行事項。 七、其他有關標準、度量衡、檢驗及品質保證事項。
第 5 條
第一課置課長一人,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機械、電機、電子類產品檢驗業務之推行及管理事項。 二、國內產銷及輸出與輸入機械、電機、電子類產品之檢驗及技術服務事項。 三、檢驗(試驗)儀器之籌劃與管理維護等事項。 四、機械、電機、電子類產品之委託試驗及特約檢驗執行事項。 五、配合總局執行機械、電機、電子類產品檢驗與品質保證等國際合作有關業務。 六、機械、電機、電子類產品驗證標誌之推行事項。 七、機械、電機、電子類產品正字標記品管評鑑及產品檢驗等工作相關事項。 八、本課主管業務之檢驗法規、作業程序、標準、訓練及方法之研究改進、蒐集與建議事項。 九、本分局國內產銷商品檢驗綜合事項之執行。 十、本課主管業務之疑義,免驗查詢等事項。 十一、本課主管之工作計畫、報告、表報、文稿之撰擬、收發登記事項。 十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 6 條
第二課置課長一人,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化工類產品檢驗業務之推行及管理事項。 二、國內產銷及輸出與輸入化工類產品檢驗及技術服務事項。 三、化工類產品委託試驗及特約檢驗執行事項。 四、配合總局執行化工類產品檢驗與品質保證等國際合作有關業務。 五、化工類產品驗證標誌之推行事項。 六、化工類產品正字標記品管評鑑及產品檢驗等工作相關事項。 七、本課主管業務之檢驗法規、作業程序、標準、訓練及方法之研究改進、蒐集與建議事項。 八、本分局品保、正字標記綜合業務等事項之執行及相關業務諮詢服務。 九、檢驗(試驗)儀器、藥品、器材之籌劃與管理維護等事項。 十、本課主管業務之疑義,免驗查詢等事項。 十一、本課主管之工作計畫、報告、表報、文稿之撰擬、收發登記事項。 十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 7 條
第三課置課長一人,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畜、水產品及其加工調製食品檢驗業務之推行及管理事項。 二、國內產銷及輸出與輸入農、畜、水產品及其加工調製食品檢驗及技術服務事項。 三、農、畜、水產品及其加工調製食品委託試驗及特約檢驗執行事項。 四、配合總局執行農、畜、水產品及其加工調製食品檢驗、品保、環管及產品驗證作業相關事項。 五、本課主管業務之檢驗法規、作業程序、標準、訓練及方法之研究改進、蒐集與建議事項。 六、本課正字標記業務事項之執行及相關業務諮詢服務。 七、農、畜、水產品及其加工調製食品不合格之處理事項。 八、農、畜、水產品及其加工調製食品檢驗及品質管制廠商諮詢答復事項。 九、檢驗(試驗)儀器、藥品、器材之籌劃與管理維護等事項。 十、農、畜、水產品及其加工調製食品檢(試)驗資料之搜集、整理、統計、分析事項。 十一、本課主管之工作計畫、報告、表報、文稿之撰擬、收發登記事項。 十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 8 條
第四課置課長一人,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度量衡器檢定業務之推行及管理事項。 二、度量衡違規案件之取締事項。 三、本課主管度量衡器檢定業務法規、作業程序、施檢規範、訓練、檢定技術及方法之研究改進、蒐集與建議事項。 四、檢定設備之籌劃與管理維護等事項。 五、標準器之管理維護及送校等事項。 六、本課主管度量衡器檢定業務之疑義查詢事項。 七、本課主管之工作計畫、報告、表報、文稿之撰擬、收發登記事項。 八、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 9 條
第五課置課長一人,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度量衡業務之推行、宣導及管理事項。 二、度量衡器之檢查、校正實施等事項。 三、度量衡器檢查資料之蒐集、計畫之擬訂、執行及成果統計編報事項。 四、度量衡器糾紛案件之調查處理事項。 五、度量衡違規案件之取締事項。 六、本課主管度量衡器檢查技術、法規、作業程序、訓練、檢校技術及方法之研究改進、蒐集與建議事項。 七、檢校設備之籌劃與管理維護等事項。 八、本分局實驗室認證體系綜合業務之執行及相關業務之諮詢服務事項。 九、本課主管之工作計畫、報告、表報、文稿之撰擬、收發登記事項。 十、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 10 條
第六課置課長一人,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受理各類報驗發證業務之推行及管理事項。 二、應施檢驗商品申請免驗案件之核辦及追蹤管理事項。 三、核發各類證書使用之鋼印、印戳及鉛封機、樣章等管理事項。 四、檢驗商品核發各項證書與不合格通知書及檢驗資料、證書等之保管事項。 五、各類規費之核收、催繳事項。 六、應施檢驗商品之廠商印鑑卡之核辦、輸出品產地證明書之核發。 七、各類標識、檢定合格單、鉛塊(餅)之領取、管理、分配與使用統計事項。 八、違規案件處分書之送達及罰款催繳事項。 九、檢驗制度、檢驗行政之研究、改進與建議事項。 十、標準資料之提供、消費者服務與業者意見調查及聯繫溝通等事項。 十一、本課主管之工作計晝、報告、表報、文稿之撰擬、收發登記事項。 十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 11 條
秘書室置秘書三人或四人,其中一人主導秘書幕僚參謀作業,並綜核文稿,其餘秘書兼辦依本分局特性予以分工,負責督導、審核及主導規劃各課(辦事處)業務,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之彙辦及列管、追蹤等事項。 二、業務上重大案件向分局長提報事項。 三、施政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或審議事項。 四、公文、電子文件與機密文件之撰擬及文書改革計劃之推行事項。 五、綜核文稿事項。 六、各類業務視察訪問之安排及資料之彙編事項。 七、公共關係及記者會業務事項。 八、法制業務事項。 九、公文稽查事項。 十、為民服務與便民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一、新聞資料之發布及相關雜誌編輯與發行事項。 十二、本分局各類圖書期刊、技術文件之建檔管理、清點、催還等事項。 十三、課室間業務之連繫、協調事項。 十四、文書總收發、登記、公文繕校、檔案管理、印信典守事項。 十五、員工薪津表冊之編造、發放及法定稅捐、保險費之扣繳事項。 十六、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出納、保管、登記事項。 十七、會議召開與會議室佈置事項。 十八、物品之請購、採辦、保管、出納及各類規費收繳(包括收繳正字標記申請費及證書費)事項。 十九、公有財產之登記、保管、養護事項。 二十、車輛管理及油料保管、領發事項。 二十一、員工交通費申請與發給事項。 二十二、工友(技工、駕駛)之分配、調度、管理及考勤事項。 二十三、勞工保險及工友全民健保之辦理事項。 二十四、公有房舍之管理、修繕、分配及環境衛生之整理與災害處理事項。 二十五、事務計畫及營繕、規劃、採購等事項。 二十六、民防業務事項。 二十七、國家賠償案件之擬議事項。 二十八、本室主管之工作計晝、報告、表報、文稿之撰擬及收發登記事項。 二十九、資訊業務之規劃、建置、推廣、維護及管理等事項。 三十、不屬於其他課室事項。 三十一、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 12 條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人事規章及人事興革之研究、策劃、建議事項。 二、組織編制、辦事細則及分層負責之研擬事項。 三、本分局職員任免、遷調及職務歸系之擬辦事項。 四、本分局職員考試、銓審、動態、試用及留職停薪之擬辦事項。 五、本分局職員考績(平時考核)、獎懲之擬辦事項。 六、退休(資遣)、撫卹、訓練、進修、實習及出國案件之擬辦事項。 七、勤惰、差假管理事項。 八、值日人員之編排及變更辦公時間之擬議事項。 九、待遇、福利、保險、文康活動暨各項慶典之擬辦事項。 十、人事資料之登記、移轉、管理及人事證明書、職員錄等事項。 十一、本室人事人員之任免、獎懲、考績之擬議事項。 十二、本室工作計畫、工作報告及文稿之撰擬、收發登記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十四、其他臨交辦事項。
第 13 條
會計室置主任一人,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會計統計業務之策劃推進及制度研究改進之擬議事項。 二、歲入(出)概(預)算、分配預算之彙編、預備金動支之擬議及決算書編製事項。 三、經費支用之查核、收支憑證審核及經費流用擬議事項。 四、預算執行進度查核、財務上增進效能之研究建議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擬議事項。 五、傳票及付款憑單編製、會計簿籍記載、會計報告編製及原始憑證之保管、送審等事項。 六、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保管及報表編製、圖表設計、繪製等事項。 七、本室編制內人員之任免、遷調及考核之擬議事項。 八、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 14 條
政風室置主任一人,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二、維護機關設施安全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三、公務機密維護及處理洩密案件。 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項。 五、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六、本室政風人員之職務歸系、任免、遷調及考核之擬議事項。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 15 條
配合斗六、嘉義地區國內產銷及輸出與輸入商品檢驗及度政業務需要,本分局設斗六及嘉義辦事處,並得於重要港口或地點設辦事處或工作站,各置綜理業務主管一人,由本分局正式編制人員派兼,承分局長之命令辦理有關報驗發證、檢驗及度政等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法定編制員額內調配。
第 25 條
本分局公文收發,區分為總收發及單位收發二種。 公文收發,使用公文管理系統列管,總收文登錄分辦後,列印公文分辦單由單位收發人員簽收確認,發文人員應註記發文及歸檔辦結日期,供稽催人員查考及歸檔存查銷號之用。
第 26 條
本分局收發人員除注意例行簽收、拆封、編號外須注意下列事項: 一、凡附有現金、支票、匯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公文,應即送出納在來文註明或發給收據後,再行分辦。 二、如來文封套上未註明密件,拆封後始發覺為密件者,仍依密件處理。
第 27 條
單位收發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經點收清楚來文後,應在公文管理系統收件選項點收確認。 二、單位移文或送會時,應於送件選項輸入移往送會單位,並註明移文日期時間。 三、創稿文件,於創稿選項下登錄新增後,依規定程序列管。 四、存後提辦及先行復知文件,依創稿文件處理程序辦理。
第 29 條
公文處理時限以不超過下列時限為原則: 一、最速件隨到隨辦。 二、速件不超過三天 三、普通件不超過六天。 四、人民申請案件除有關技術性或專業性案件,辦理過程在七天以上者,其處理時限得另訂之,餘均以最速件處理。
第 30 條
各單位承辦之文件,如案情複雜,須經詳細審核磋商或查考複雜之前案,以及來文定有答復之期限,而不能於前條所訂時限內辦結者,得按下列展期之規定辦理: 一、展期天數七日以內者,由單位主管核定。 二、展期天數逾七日者應由分局長核定。 三、來文定有答復期限,因故不能按期辦出者,應先協調函知來文單位。
第 35 條
款項收支,由會計室審核憑證,編製傳票或付款憑單陳分局長核定送秘書室出納人員收支登帳,倩權人領款時,應在傳票或付款憑單上加蓋與原始憑證相同之印章,並由秘書室出納人員在上項傳票或付款憑單內,加蓋「付訖」之印戳後,填製現金結存日報表,連同原始憑證一併送還會計室登帳,會計室應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庫存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