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受託機構應具備之條件如下: 一、具有完善之檢定設備、場地及作業程序。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與代施檢定業務相關之專業實驗室。 三、符合中國國家標準CNS12682 (ISO 9002) 所訂之品質系統規定,並經 評鑑認可登錄。 四、置符合下列資格之檢定主管及專業技術人員,經標準檢驗局審查合格 者。 (一) 檢定主管應具有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畢業,從事檢定相關工作三年以 上。 (二) 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畢業、從事檢定相關工作一 年以上,或高中 (職) 相關科系畢業、曾受專業訓練從事檢定相關 工作三年以上。 五、經營他項業務不影響代施檢定業務公正執行者。
第 4 條
受託機構應維持之檢定能量及其權利義務,由標準檢驗局與受託機構雙方 協議以書面簽訂契約書。 前項契約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受託機構應配合度量衡相關法規之修正或申請檢定數量之增加,增添 相關檢定設備及提高檢定能量。 二、受託機構之檢定紀錄應妥善保存,保存年限與各該度量衡器之檢定合 格有效期限同。但最少不得少於三年,期滿銷毀前應報請標準檢驗局 核定。 三、受託機構應依度量衡相關法規自行執行檢定業務,不得再委託。 四、標準檢驗局得依中國國家標準CNS12608辦理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受託 機構不得拒絕;經稽核不合格者,得限期改善,改善期間受託機構不 得從事檢定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