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代施檢驗機構應具備之條件如左: 一、具有完善之檢驗設備及場地,足以執行特定商品之檢驗者。其標準由 本局另定之。 二、置檢驗主管及專業技術人員,經本局審查合格者。 (一) 檢驗主管應具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畢業,從事相關檢驗工作三年以上 。 (二) 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左列資格之一: 1 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畢業,從事相關檢驗工作一年以上。 2 高職相關科系畢業或高中畢業,曾受專業訓練從事相關檢驗工作 三年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員額視業務需要由本局核定之。 三、經營他項業務不影響代施檢驗業務公正執行者。 四、於本局 (或分局) 所在地設有事務所者。